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薛某某,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5日作出(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2年4月12日作出(2002)沪高刑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裁定核准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02年4月23日入监改造,2009年6月17日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调入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减刑六次,共计减刑两年八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芳草湖监狱一监区三片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薛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薛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考核周期内获得2016年第三、四季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第一、四季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8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监区三片区民警集体会议认为,薛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薛某某提请减刑。 2018年7月24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片区民警集体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薛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薛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薛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六师检察分院作出“罪犯薛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9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薛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薛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薛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薛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