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何某,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大专文化。何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刑期自2018年1月2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于2018年4月8日送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2020年7月16日调重庆市武陵监狱。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7月27日,何某向监区递交减刑申请书,所在监区对其认罪悔罪、政治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方面进行审核:服刑人员何某入监已有两年以上,2019年1月30日获表扬一次,2019年6月28日获表扬一次,2020年12月27日获表扬一次,2020年5月28日获表扬一次,合计获得表扬奖励四次。何某罚金两万元未缴纳。 2020年8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武陵监狱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何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服刑人员何某在本次考核期间,真诚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狱民警的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方面,能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听从指挥、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已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条件。但罪犯何某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具备一种从严掌握情形,建议依法对何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20年8月2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何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8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何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何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8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何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何某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对何某提请减刑八个月。评审会后通过网上发布、狱内张贴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期间内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武陵监狱于2020年9月5日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驻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于2020年9月9日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服刑人员何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需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 2020年9月1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何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何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对何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