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5日21时58分,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陈埭中队在进行执行检查时,被鉴定人吴XX疑似醉酒状态;于当场送往泉州XX医院急诊科酒后看护室进行看护, 2018年3月26日0时38分,在泉州东南医院急诊科酒后看护室由护士抽取其血样。
【鉴定过程】
1.依据和采用GA/T842-2009《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对委托的检材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2.标本状态:抗凝试管容器无渗漏、量约3ml、无凝血块。 3.制备空白样品2个,置于GC/9890A顶空气相色谱仪检测分析,检测结果分别为0 mg/100ml、0 mg/100ml 。 4.制备80mg/100ml乙醇质控样品2个,置于GC/9890A顶空气相色谱仪检测分析,检测结果分别为79.76mg/100ml、79.75mg/100ml 。 5.制备待检测样2个,置于GC/9890A顶空气相色谱仪检测分析,检测结果分别为284.01mg/100ml、275.87mg/100ml 。
【分析说明】
两份空白样品中未出现乙醇色谱峰,其叔丁醇色谱峰保留时间分别为2.970min和2.970min,吴某某血样和80mg/100ml的乙醇标准容液样品中均出现叔丁醇、乙醇色谱峰,叔丁醇色谱峰保留时间分别为2. 987min、2.991min和2.974min、2.970 min;乙醇色谱峰保留时间分别为2.416min、2.416min和2.403min、2.403min;依据色谱峰保留时间比较,相对误差在±2%之内。得出结论吴XX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依据平行样之间的相对相差在10%之内,利用多点标准曲线校正,通过比校检材和加标样相对峰面积定量。得出结论吴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9.94mg/100ml。
【鉴定意见】
所送检材编号为20186727的吴XX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79.94mg/10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