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女,1977年9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兴业县。因犯诈骗、盗窃罪于2012年7月9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25年8月30日止;2012年8月9日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以下简称“女子监狱”)服刑。2015年3月25日和2017年5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因患严重疾病,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监狱局”)批准其于2018年5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8年3月4日,罪犯李某某因“月经不规则流血伴流液近2年,诊断宫颈原位癌21天”在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3月9日,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对该犯进行64排CT检查,诊断为:1、宫颈中分化鳞癌IIa2期;2、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轻度狭窄并轻度关闭不全);3、胆囊多发结石。 女子监狱罪犯李某某所在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该犯进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后,监狱委托南宁茅桥中心医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鉴定小组(由5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组成,以下简称“疾病鉴定小组”)对罪犯李某某进行病情诊断。2018年3月15日,疾病鉴定小组召开集体会议,进行病情诊断。疾病鉴定小组综合该犯的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李某某患宫颈中分化鳞癌IIa2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及时向广西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检察院”)通报罪犯李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收到病情诊断书后,女子监狱立即联系罪犯李某某家属,并对该犯的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018年3月2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派警察赴广西兴业县对该犯的保证人、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和家庭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了解:罪犯李某某的父亲已80多岁,生活基本能自理,一直独居在兴安县家中,二哥和小妹在广西德保县做生意,大哥在广西南宁市打工,大姐居住在广东省佛山市。兴业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李某某父亲年事已高,不具备担保人条件,其兄弟姐妹常年在外工作,很少回到兴业县老家,家中仅留其父亲一人,如果罪犯李某某回到兴业县,其监管存在不确定性,且无人照顾,认为李某某不适合在兴业县实施社区矫正,建议在罪犯李某某大哥居住的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实施社区矫正。鉴于以上原因,监狱立即与该犯大哥取得联系,告知因其父亲不适合作为李某某保证人,希望其能作为保证人进行担保。经多次沟通协调,该犯大哥表示愿意作为保证人,并提供保证人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该犯大哥符合保证人资格,于2018年4月11日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4月11日,女子监狱四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认为罪犯李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其大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符合保证人资格,该犯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出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同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四监区警察集体研究提出的建议,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议审查认为,四监区认定罪犯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进一步核实罪犯李某某拟居住地,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同时派警察与南宁市兴宁区司法局调查人员一起到罪犯李某某大哥家中和所属社区走访了解情况。2018年4月12日,南宁市兴宁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李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4月13日,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女子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院征求意见。2018年4月23日,检察院出具“罪犯李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程序,对监狱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8年4月23日,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经审议,一致同意向区监狱局提请罪犯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区监狱局收到女子监狱上报的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自治区监狱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由茅桥医院医学专家及聘用两名社会医院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学专家组成)对该犯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经查,监狱上报的该犯病史资料、客观医技检查依据等相关疾病材料符合《广西监狱系统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诊断相关辅助材料工作规范》要求;并诊断为:宫颈中分化鳞癌IIa2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生活卫生技术装备处审查后出具该犯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的审查意见。刑罚执行处召开处务会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8年5月7日,区监狱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自治区监狱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一名医学专家列席会议)。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罪犯李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罪犯李某某于2018年5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女子监狱收到区监狱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5月9日将罪犯李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南宁市兴宁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区监狱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作为监禁刑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顺应了国际社会刑罚轻型化和行刑社会化的趋势,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体现了我国刑事政策人道主义的精神。此案例中,女子监狱为依法精确办理好案件,多次赴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对保证人资格严格审查,并与罪犯居住地和保证人居住地两地司法局加强沟通协调,最终由保证人居住地司法局接收罪犯为社区矫正对象,使案件得以顺利办理,罪犯得到及时治疗和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