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委托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系甲单位职工。甲单位系一国有改革企业,为顺利完成国有企业改革,良好安顿改制企业职工,甲单位同每位涉及被安置的企业职工签署了改制协议,并根据其工龄为其发放补贴款。但是为了了解职工意愿,当面告知参与改革的职工重要事项,保障款项如期发放,甲单位要求每位被安置职工必须在某一期限内亲自去单位办理此事。 张某因现居北京,没有时间亲自去办理此事,故来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委托书公证,委托在家乡的亲属为其办理。 委托公证方便了职工办理改制手续,体现了职工意愿,也保障了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的进程。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京潞洲内民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张某于二〇二〇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潞洲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二O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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