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郑某某,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文盲,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2014年3月17日因犯强奸罪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6年6月7日调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5月3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六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郑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郑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郑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六监区提请减刑、假释立案评议会认为,罪犯郑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郑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监狱刑罚执行科在收到监区对罪犯郑某某提请减刑的材料后,在法定工作时限内对罪犯郑某某减刑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罪犯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并提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提请罪犯郑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罪犯及罪犯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郑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郑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罪犯郑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审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审议后,拟同意监狱意见,会后,监狱将案卷材料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9年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