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孙某违反国家法律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孙某(化名),男,1951年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居住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2016年1月,孙某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2016年2月12日,孙某到雨山区司法局报到,由雨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认罪服法态度消极,接受社区矫正意识很差。针对孙某的情况,司法所为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从强化法治教育和就业帮扶着手,确保孙某在矫正期间安心接受教育管理。但孙某在后期的矫正中,手机经常停机,不能准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司法所协调帮助孙某介绍工作,其以自己年纪大、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为由拒绝。 为了督促孙某按时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防止其脱管,避免其重新违法犯罪,司法所将其管理级别升为严格管理,每月对孙某走访两次,但孙某是租房居住,经常不在家,电话又很难联系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只能向房东和周围邻居了解其日常生活情况。 2016年2月28日,雨山司法所接到辖区派出所电话,被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孙某盗窃公司财物被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雨山司法所经信息比对确认,社区服刑人员孙某因为盗窃行为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治安拘留一天,时间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2月27日。 2.对孙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形成证据材料。依据孙某违反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事实和法律文书,2016年3月4日,雨山司法所向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孙某一次警告处分。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最终认定孙某的行为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3月8日,雨山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给予警告处分。雨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集体评议,经雨山区司法局批准,对孙某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3月8日,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会同孙某矫正小组成员,向孙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孙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区社区矫正中心负责人和司法所所长对孙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为了强化警告和训诫的效果,此次训诫谈话还特意邀请了主审孙某案件的法院法官参加,法官对孙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告知孙某人民法院对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人员有权撤销社区矫正决定,收监执行,让孙某认识到违反社区矫正的严重后果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孙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教育其正确对待生活,认真接受社区矫正。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孙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孙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接受社区矫正意识进一步提高,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同时,孙某还改变了就业态度,在司法所的协调帮助下,找到了一份工作,生活上有了保障。在后期的矫正中,孙某能够按要求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并按期顺利解除矫正。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3月8日下午,区社区矫正中心将孙某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书面通报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对此次警告进行了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孙某的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震慑作用。周某是孙某的同案犯,两人是老乡,居住地也相隔不远,司法所找不到孙某时,还要通过周某协助查找。对孙某的这次警告,对周某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周某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矫正管理规定,没有发生违规的情形。

【小结】

本案中的孙某是比较常见的户籍地和居住地分离的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社区服刑人员。由于生活困难,生活状态不稳定,联系方式不畅通,司法所对其管理难度很大。司法所在对这样的社区服刑人员加强教育的同时,应当采取一些技术性的设备、措施,加强对其管控,为了便于查找,防止其脱管失控。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帮助其就业,保障其生活来源,促进其安心接受矫正,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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