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63年1月生,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16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0年9月17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2月8日王某某被交付江苏省无锡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2月26日被依法减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2月18日被依法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1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4月2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无锡监狱九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王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六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福建省安溪县司法局对王某某拟提请假释的社区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王某某假释后再犯罪可能性评估为低度,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九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王某某提请假释。 九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认定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 2019年5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王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5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王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并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2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王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