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44年03月23日出生,文盲,聋哑人,捕前系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攸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01月12日被送入湖南省坪塘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01月1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和湖南省坪塘监狱减假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湖南省坪塘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案,综合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后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年满72周岁,可以认定为老残犯,根据〔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提请假释。 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委托攸县社区矫正中心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认为罪犯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走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以上情况,刑罚执行科认为罪犯张某某假释,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庭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02月1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罪犯张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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