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初至2015年初,洪某从江苏省某建筑公司淮南分公司某楼盘项目部承揽该项目一期1号楼、2号楼水电安装工程,江苏省某建筑公司淮南分公司在明知洪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前提下,依然予以分包。后洪某招用韩某等9名农民工进场,从事楼盘的水电安装工作。工程结束后,洪某未能向韩某等9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尚欠韩某等9人劳动报酬94000元。2016年3月9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对以上事实做出认定,对洪某判处相应的刑罚,同时责令洪某向韩某等9人支付被拖欠的工资。但洪某仍然没有支付韩某等9人被拖欠的工资。2016年4月,韩某等9人陆续到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申请事项是同一事件,决定作为一个群体性案件统一办理。2016年4月27日,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收集齐韩某等9人的身份信息后,批准了韩某等9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周庆昉、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王晓兵承办该案。 两名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韩某等人,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分析案情。作为建设工程的建筑总包企业应当对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通常情况下没有争议。但在本案中,包工头洪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刑事判决已经责令包工头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建筑总承包企业是否依然应当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责任?更为困难的是,在对洪某已经判决的情况下,如何启动追责建筑总承包企业的连带责任程序? 一般情况下,类似案件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追责建筑总承包企业:一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早已结束,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直接追加某建筑公司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被执行人的前提是被追加人对已经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经过法院判决。三是以洪某和江苏省某建筑公司及其淮南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洪某的债务已经经过法院确定,如果再次起诉洪某,则归属于一事不再理,无法提起诉讼。 在上述三个途径都行不通的情况下,两名承办人员决定另辟蹊径:既然洪某的债务已经被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明确,无需再起诉,现在只需确认江苏省某建筑公司及其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即可。 在经过韩某等9人同意后,两名承办人员作为代理人将江苏省某建筑公司作为第一被告、其淮南分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起诉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对洪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撇开主债务人直接判决次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并不多见,最初法院不同意以此种方式立案。两名承办人员多次和法院沟通,阐明本案确定上述起诉方案的理由,最终说服法院顺利立案。 2016年8月16日,大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某建筑公司及淮南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本案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两被告方认为:1.被告二从未将涉案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洪某。被告一、二均不是判处洪某刑罚案件的诉讼参与人,该刑事判决书的核心是查明洪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对于洪某承揽的工程从何而来,不是刑事案件要查证求实的事实。因此,不能认定某建筑公司淮南分公司与洪某之间存在工程分包关系。2.韩某等人无权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只有具有欠条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一、二并未向韩某等人出具欠条,韩某等人不具有诉权。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与各原告人未形成劳动关系,因此,该暂行办法不适用于本案,被告一、二不应当对洪某所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4.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刑事判决责令洪某限期支付本案各原告工资,其权利已经得到保障,原告再起诉,涉嫌一事不再理。 针对被告的观点,承办律师逐一辩驳:1.追究洪某刑事责任的刑事判决书,查明了包工头洪某从江苏省某建筑公司淮南分公司承揽工程的事实,也查实了韩某等9人被洪某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同时,被告二某楼盘项目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也证实了洪某在该项目部承揽水电安装工程的事实。原告的起诉,具有事实依据。 2.依据原劳动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被告二将1、2号楼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洪某,其应当对原告被洪某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主体地位,因此被告一应当对被告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由于第一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明确,原告只要求明确某建筑公司及淮南分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 大通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主张,判决被告一、二对各原告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7月13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后,被告也未履行支付义务。淮南市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又继续指派律师帮助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终,江苏省某建筑公司于2017年12月中旬和9名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给9名申请人劳动报酬款7.8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程序启动困难,假如在本案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切的诉讼行为都顺理成章。但在刑事案件判决之后,再提起诉讼则面临很多风险,也为案件的解决带来诸多难点。为此,律师建议,农民工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现象,一定要及时保存证据,尽快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