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遗嘱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潘某某今年六十多岁,有两次婚姻,在第一任丈夫去世后与现任丈夫潘某A再婚。潘某某通过拆迁安置取得住宅房一套,以潘某某的名义登记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环城北路XXXX室。遗嘱的一个重要的作用是作为证据使用的,由于遗嘱是排除了他人的继承权,在产生继承权争议时,持有遗嘱的受益人,在无其他有效遗嘱,或其他相反证据时,胜诉的几率更大。潘某某恍然大悟,真正理解了遗嘱的确切含义,打消了诸多外部因素带来的疑虑。 公证员询问潘某某具体的财产处置,潘某某思索了一下,决定还是留给外孙赵某某个人所有,但其儿子杨某某在上述房产中享有终身居住的权利。根据潘某某的想法公证人员依照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代为起草打印遗嘱,又针对潘某某的情况进行口头和书面的告知,并将谈话的情况制作成笔录,交由潘某某确认签字。公证人员与潘某某谈话过程还进行了录像,录像内容由公证人员刻录光盘后留存于卷宗里。一周后公证员将制作好的公证遗嘱交到潘某某的手中,潘某某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陵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潘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潘某某于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按下右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潘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附:本遗赠生效时,受益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两个月内应当提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遗赠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南陵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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