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89年1月5日出生,重庆市奉节县人,高中文化,因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于2012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1日投入渝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将服刑人员李某某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对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36年1月1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9月,李某某向监区递交提请减刑申请,所在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行为表现进行审核:服刑人员李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2017年11月29日获得表扬一次;2018年5月30日获得表扬一次;2018年12月11日获得表扬一次;2019年7月4日获得表扬一次;共计获得表扬四次;附带民事赔偿有缴款收据证明已履行。 2019年10月1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渝州监狱二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各科考试均合格,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共获四次表扬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达到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李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19年10月10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李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11月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李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1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李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评审会后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李某某提请减刑的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驻渝州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作出“本院认为,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渝州监狱对该犯报请减刑的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 2019年11月1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李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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