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男,55岁)系重庆某建筑公司工人,从事木工工种。2019年5月22日,黄某在工地铺设平板时,从脚手架上摔落。其被送至重庆市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及双肺挫伤。 黄某伤愈出院后,某建筑公司多次向其表达私下和解的意愿。最终,双方签订赔偿协议,约定:由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某医疗费及赔偿费共计5万元。 协议签订后不久,黄某得知:公司曾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在自己受伤后,公司向相关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黄某的伤情被评定为伤残九级,无生活护理依赖。后,公司以黄某的名义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理赔7万余元,该笔赔偿款直接打入公司账户。黄某知道实情后多次要求公司重新计算工伤赔偿款,均遭拒绝。 眼见自己的赔偿款被公司据为己有,迫于无奈的黄某于2020年7月1日向重庆市忠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黄某系农民工,且其家为建卡贫困户,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之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立即指派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建超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了解分析案情,告知黄某诉讼风险,并结合本案提出两条维权途径:一是以工伤保险待遇的案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二是以不当得利的案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鉴于黄某与公司间曾签订过协议,约定了黄某受伤的赔偿费包含在协议约定的5万元中。经与黄某沟通后,承办律师决定采取劳动仲裁的方式办理本案。 2020年7月7日,承办律师受黄某委托,向重庆市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 庭审中,某建筑公司代理人认为:公司已与黄某签订赔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也已依约一次性支付了赔偿款,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终结。现在黄某又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承办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 一、黄某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时,并未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作为农民工的黄某,并无能力判定自己的伤残等级,也无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测算赔偿金额,其与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黄某对该协议享有撤销权。 二、公司与黄某签订协议时,故意隐瞒已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的事实,致黄某未将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一情形考虑在内,仅凭对公司的感情,过分让渡赔偿金额,签订赔偿协议,实属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黄某对该协议享有撤销权。 三、诚实信用原则是双方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而该公司通过欺骗行为,以远低于工伤保险基金赔偿金额的标准对黄某进行赔偿,而将多余金额据为己有,其行为不具有正当合法性,也违背了工伤保险旨在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而非为公司牟利的宗旨。 本案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多次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另行支付黄某5万元工伤赔偿款,当庭兑现。案件审理终结。

【案件点评】

本案中,作为农民工的黄某,无能力判定自己的伤残等级,也无能力测算赔偿金额。而公司通过故意隐瞒已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的事实,致其与公司签订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黄某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关于“缺乏判断能力”及“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相符,因而其对赔偿协议具有撤销权。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续阐明了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强调了基于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予以撤销。此外,公司的行为也违背了工伤保险旨在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的宗旨。 本案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最终使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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