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某区水产技术推广站鱼苗增殖放流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长春市某区水产技术推广站法定代表人薛某于XX年XX月XX日向公证处申请,对鱼苗放流现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据申请人薛某陈述,根据吉林省渔政渔港监督站《关于加强增殖放流监管工作的通知》(吉渔政﹝2017﹞36号)精神,为组织实施好2017年中央财政渔业资源保护项目,保持我区松花江江段水生生物多样性,修复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增加渔业经济效益,决定于XX年XX月XX日在松花江某江段实施鱼苗放流活动。 接待公证员审查核实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认为符合保全证据公证受理条件,遂按照程序受理了长春市某区水产技术推广站的公证申请。承办公证员岳某、高某告知当事人办理本公证的权利义务及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强调告知本公证只能证明鱼苗放流的过程和行为,无其他证明作用,当事人表示认可。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承办公证员岳某、高某,聘请的专业摄像师刘某和长春市某区水产技术推广站、某水利部门的工作人员一同到长春某区某乡松花江某江段,承办公证员对人工放流的全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摄像师刘某对人工鱼苗放流的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摄录内容使用一次性刻录光盘并采用终结方式刻录,所得视频文件复制x份光盘用于制作公证书,现场取得的光盘封存于我处。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吉长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长春市某区水产技术推广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长春市某区某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现住吉林省某街技校委XX组。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长春市某区水产技术推广站的法定代表人薛某于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要求对某区某乡A江段鱼类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长春市某区水产技术推广站按照吉林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关于加强增殖放流监管工作的通知》和《某区渔政监督管理站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于XX年XX月XX日在某区某乡松花江A江段实施鱼类人工放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高某于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来到某区某乡松花江A江段,对人工放流的全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制作《现场工作记录》一份一页,并由摄像师刘某进行了现场录像。 兹证明长春市某区水产技术推广站本次人工放流活动属实。 附:1.《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一页。 2.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某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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