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罗某,男,贵州省赫章县人,2018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9月10日经赫章县看守所送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罗某沉默少语,改造消极,持“刑期不长、装傻混刑期”的想法,通过装傻、自伤行为来达到不参加习艺劳动和教育改造的目的。2019年1月2日,罗某为逃避习艺劳动,使用链化剪刀自伤其左手手掌,2019年1月4日被列为危险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罗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家境贫穷,家庭成员除父母外还有三姊妹,父母因维持家庭生计疏于对子女的教育引导,缺乏与其心灵交流沟通。 (2)社会经历。罗某读书至小学二年级时,因结识校外社会人员产生厌学情绪而主动弃学,特别是结识其同案犯后很少回家,流窜社会,染上泡网吧、偷摸的不良习气,与父母沟通甚少,关系越来越恶化。在2018年8月7日,罗某与同案犯在赫章县盗窃他人摩托车两辆,得手后随即销赃。罗某认为这样轻松得手来钱快,犯罪心理逐步强化,八次参与盗窃摩托车后被捕。 2.入所改造表现 罗某于2018年9月10日入所服刑改造后,认罪悔罪意识差,直管民警对其入所教育、调队引导、个别谈话多次后,了解到罗某消极改造的原因及想法。 (1)法律观念淡薄。由于罗某只有小学文化,法律常识匮乏,特别是对《刑法》的规范性、惩罚性等无知,导致该犯认为未成年人盗窃他人摩托车顶多是违法不是犯罪。 (2)家庭原因。罗某身居农村,家境贫穷,父母本身文化不高,缺乏对子女教育,教育方法不当。 (3)自身原因。罗某性格偏执,情绪易怒,文化欠缺,对人生、道德、价值等无客观正确认知,养成了孤僻、狡诈的恶劣习气。管教所监规纪律明确,自我感觉环境压抑。 3.心理问题成因的分析 (1)评估与诊断 罗某个性内向、孤僻,易激惹;情绪不稳定,虽然刑期不长,但是好逸恶劳,想在劳动改造中混日子。综合临床资料,根据病与非病的三原则,罪犯罗某知情意协调一致,主客观世界统一,自知力完整,并且没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因此可以排除精神病性问题。按照其现实改造表现,结合其性格、行为特征,罗某的情绪症状是由现实因素引发的,内容尚未泛化,持续时间在两个月以内,对社会功能稍有影响,对罗某诊断为一般心理问题。 (2)心理问题成因分析 对罗某的资料进行整理,得出罗某产生心理问题的原因是: ①生理原因:罗某无躯体方面的遗传病史,经检查也无其他器质性病变和感染。 ②社会原因:缺少关爱,父母在对罗某的抚养、成长及教育等方面都极少参与和关注。受同伴和社会不良杂志书刊、录像电影及网络等的影响。 ③心理原因:罗某个性内向、逆反心理强。对自己缺乏自我认同感和自信心。存在不合理的认知模式 ④缺乏自我控制和调节的能力。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罗某接受文化教育时短层低,法律知识匮乏和缺失,一直认为自己刑期不长、装傻混刑期熬过去就行了。教育过程中要注重观察和耐心引导,深入浅出的教育该犯。 (2)性格因素。由于罗某家庭环境影响,个性内向、孤僻,易激惹;情绪不稳定,虽然刑期不长,但是好逸恶劳,想在劳动改造中混日子,在教育过程中,可以感到罗某出现情绪抵触和行为抵触,同时又会表现出凶悍、无理取闹的过激行为。 (3)心理因素。罗某性格属于倔犟类型,对人和事自认为有自己的判断标准并固执己见,自己认为正确的就一定是正确的,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和情绪宣泄的方法,容易被环境所影响而产生冲动和鲁莽,不计后果。 5.矫治方案 管区民警针对罗某的犯罪原因、心理特征、认知水平、改造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针对性的矫治方案,促使其识法悔罪、服从管理,让罗某尽快放下包袱并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加强文化和法制教育。从识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对其进行识法悔罪教育和引导帮助,通过每周教育日、休息日讲解违法犯罪案例及普法故事,让其掌握一定文化知识,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和法律的威慑作用,促使罗某走出思想误区,逐步认罪悔罪。 (2)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管区干警组建改造积极、愿意帮助他犯的罪犯小组,让罗某感受到良好的改造风气,为罗某营造了良好的改造小环境。利用罪犯小组积极改造的力量,为其提供学习及生活上的帮助,并帮助他培养一些兴趣爱好,使其能逐步融入到监组的集体改造生活中去,让积极和谐的改造环境影响其偏执的习惯思维和行为,体验集体的温暖,培养良好行为。同时利于民警及时掌控罗某的思想动态和行为状态。 (3)利用性格特征进行个别教育,以感化促转化。罗某经常不与其同改交流,性格较为孤僻和内向。管区民警决定先从其性格入手进行沟通教育。首先从心理上与其共情,逐渐的取得罗某的信任。在与罗某的交谈中,得知其自小性格倔犟,父母为了生计便很少对其进行照顾和教育,由于自小缺乏父母的关爱,逐渐不受父母的管束。其次在罗某自伤自残之后,民警加大对其管理和教育,使其逐渐感受到了关怀和关爱,也意识到自伤自残给自己带来的伤害。而且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不仅给社会带来危害,还给自己的家人造成巨大的痛苦,也让自己陷入孤立的困境,自己只有痛改前非、积极改造才能赢得家人的关爱和大家的认可。 (4)做好心理矫治和阶段评估。矫治过程中,对罗某不断进行反复、个性化和针对性的教育,强化在教育过程中的耐心、恒心和细心,了解其每一阶段的思想动态与心理变化,及时做好情绪疏导和行为管控工作。梳理分析罗某违规违纪的类型、目的、形式、影响、后果,针对性的开展管理与教育,将每一过程作为一个单体小项目思考,阶段性进行教育管理效果的评估,适时调整对其教育管理策略。 (5)劳动磨炼意志,汗水洗涤心灵。合理安排罗某习艺劳动岗位、目标、任务,督促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让其通过劳动对改造充满希望和信心,培养积极劳动自食其力的习惯,走好今后的改造之路。罗某从以前的消极怠工,不愿意参加劳动,情绪反复性大,到现在愿意参加劳动,变得情绪稳定。为了给罗某更大的鼓励,不时地当众给予表扬和肯定,更激起了罗某的改造热情,不仅在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也更加自觉自律。 6.预期矫治目标 经过管区民警的努力,罗某的心理问题得到了很好的改善: (1)罗某主观感受。“孤僻、烦躁、逆反等情绪现在已很少在我身上出现了,现在的我在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等方面都发生了可喜的变化。我很喜欢现在的自己,现在的我过得很好,我会把所接到的关爱、鼓励和支持化作坚持改造的动力,正确利用这次特殊的经历,重新开辟我人生的新天地。” (2)管区民警及其同改反馈。罗某在接受心理咨询过后,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尊重管教民警,与同改相处融洽,经常帮助同改一起进步,思想稳定,改造积极,认真学习生产工艺,每天都在努力进步。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近一年的教育矫治,罗某目前已明确表示不再自伤自残和“混刑期”,彻底认罪悔罪,并积极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习艺劳动任务,大胆、轻松与他人交流,并表态希望通过自己的积极改造力争早日回归社会,对未来充满信心。 通过这个案例,干警深刻体会到:教育改造罪犯如果只是泛泛而谈的讲道理或谈政策,只能得到罪犯表面上的服从,并不能真正地让其转变认知。要想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就必须细心、耐心地采用普法等多种方式方法因人而异实施,了解不同的、真实的动态和状态,从他们的角度来看问题、分析问题从而去解决问题。教育罪犯就是要去帮助他们更清楚地认识自己及自己看待问题的症结,通过纠正错误认知进一步作出理智的选择,从而实现罪犯自觉自主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