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家属与天津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许某某(女,83岁)因昏迷20余天,于2015年10月16日入住某二级医院神经内科。入院时患者中度昏迷,下达病危通知。经头CT和外院MRI检查,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冠心病等。经治疗患者病情好转趋于稳定。由中度昏迷转为浅度昏迷,体温由发热转为正常。10月23日,停报病危。10月26日10时57分,医方为患者行锁骨及股静脉穿刺均未成功后,患者出现左下肢青紫伴左足发绀,足背动脉搏动未及。经彩超检查提示: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伴多发斑块形成,左侧股总静脉及双侧腘静脉血栓形成,左侧股浅静脉血流缓慢。14时,D-二聚体检查回报:>5000ug/L(危急值),考虑与其下腔静脉血栓有关。20时30分,经外院专家会诊,给予患者下腔静脉滤器治疗。27日4时49分,患者突发呼吸减弱,血氧饱和度测不出,双瞳孔5:2mm,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脑疝。患方认为,医方行股静脉穿刺未履行告知程序,造成患者死亡。患方认为医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医方则认为患者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2015年12月29日,患者许某某家属与医院共同到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初期,双方分歧较大,经两次调解双方争执不下,医方提出申请医学鉴定,患方也同意鉴定。此纠纷于2016年1月20日中止调解。3个月后,2016年4月19日,医患双方又一致申请恢复调解。调解员了解到,双方在中止调解后并未去做医学鉴定。在最后一次调解中,医方意识到自己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考虑栓子脱落引发新的梗死,造成脑疝,脑干梗塞可能性极大,影响呼吸系统,最终造成死亡。2.考虑不除外下腔静脉滤器手术治疗时,应激刺激致血栓栓子脱落,造成脑干梗塞,引起脑干功能衰竭,造成死亡可能。3.锁穿改股穿未告知家属。调解员依据前两次调解中的双方陈述、经查阅病历及诊疗规范,结合医调委审评委做出的审评意见,对双方当事人提出如下责任分析意见: 1.患者高龄、患有脑梗死、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疾病。患者自身的高危因素是医方的免责条件。 2.医方由锁穿改为股静脉穿刺未履行告知程序,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医方行股静脉穿刺与患者下肢动脉多发斑块形成有因果关系。股静脉穿刺后,患者左下肢青紫伴左足发绀。彩超报告提示:股静脉穿刺失败造成了患者“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伴多发斑块形成,左侧股总静脉及双侧腘静脉血栓形成,左侧股浅静脉血流缓慢”。 4.患者死亡考虑与医方为患者行下腔静脉滤器手术时应激刺激致血栓栓子脱落有关。医方虽然采取了植入下腔静脉滤器治疗,但患者系脑干梗塞,脑疝形成压迫中枢神经导致死亡。 5.患者的死亡为多因一果,但因患方不同意而未做尸检,患方因此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医方按照40%的比例承担相应的医疗侵权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共同确认医调委的责任分析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书,经依法测算,医方赔偿患方医疗费(因无票据未予测算,所发生费用医方予以免除)、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000元整。 经双方共同申请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赋予协议书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对当事人回访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针对不同的当事人要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等待也是一种调解方式。本纠纷之所以中止三个月后才恢复调解,是因为当时双方都处在不冷静的状态,不能正确客观的分析案情,提出去做医学鉴定实际上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但由于需要给双方留出冷静思考和缓冲的时间,所以调解员在当时并未揭穿双方的真实意愿。如果在患方还没有转弯的情况下就拿出分析意见,会使患者产生医调委偏袒医方的错觉,会把矛盾直接引向调解员,不利于调解工作的进行。经过一段时间的冷处理,待双方都冷静下来后,经调解员用专业分析和患方沟通,患方已经认识到医方责任不是像他们认为的那么大。又经调解员摆事实细分析,医方也认识到自己存在的不足,愿意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调解员不懈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使纠纷成功调解。 在本起纠纷调解中,医调委的审评机制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天津医调委组成了由首席调解员和医责险部经理任正副组长的审核评议小组,负责对涉及死亡、伤残的,拟定赔偿额5万元以上的纠纷案件进行审核评议。纠纷案件由调解员、理赔员共同提出医疗损害责任分析的初步意见,审评小组审核评议后,形成该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过错责任认定意见,由调解员按照审评小组的责任认定意见实施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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