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30日,某钢管制造公司(下称A公司)外贸业务人员接到中国远洋运输集团(货代公司)邮件,询问委内瑞拉某贸易公司(下称B公司)发送给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涉及A公司编号为PO5400004812号码单的制造产品所对应货物的提货地址事宜。 因A公司从未与B公司有过任何业务往来,公司内部法务人员随即与国际贸易业务人员一同查询了合同台帐并进一步梳理涉事货物相关具体情况。经查:第一,该批货物并非A公司生产。码单5400004812对应的产品吨位和支数,同A公司与河北某设备制造公司(下称C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签署的《加工合同》的标的物完成一致,即A公司为C公司加工了1790吨244.5×13.84规格的产品。第二,由于C公司提供的原料,即加工用原材料的质量严重不符合标准要求,A公司不同意对管体试压、探伤、通径等进行检测。双方经协商一致,即对《加工合同》进行了变更,在《加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A公司仅负责产品加工,不提供质保书,也不允许C公司委托加工的此批产品喷印任何A公司标识。A公司按照《加工合同》约定完成加工任务,C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24、25、27、28日分别从A公司提走了加工产品;第三,监理公司MOODY和APEX公司仅对加工过程进行了监造。 在A公司内部核查相关事宜的同时,收到了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下称石油公司)电子邮件,要求A公司对该批产品喷标问题、《产品质量说明书》《码单》以及《监理报告》存在的多项疑问给予合理解释。A公司委托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争议焦点】
C公司行为是否涉嫌合同诈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以及伪造印章;如何保护A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律师代理思路】
为避免造成A公司更大的损失,尽快阻止产品出口,同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堵住A公司管理上的漏洞,寻找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根本解决办法。经全面分析且与企业沟通后,采取以下四个方法。 (一)尽快澄清事宜,广泛取证 首先, 5月31日,A公司即发函给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就5400004812号合同涉及到的货物实际情况进行了简要说明,与此同时,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函件也发送给了B公司在委内瑞拉的最终客户,即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 6月1日,石油公司即回复邮件,提供了MOODY和APEX公司出具的、带有A公司标识的《监理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和《码单》。6月3日,石油公司又转发了一份以A公司业务经理名义发送的、承认之前核实货物有误的邮件(经查,该邮件系C公司业务经理盗用A公司原对外联系的邮箱发送的)。 第二,6月3日和6月7日,针对石油公司的回复,A公司分两次给石油公司发送邮件,回复其疑问并提供了详细资料。一是《产品质量证明书》《码单》《监理报告》以及配套的图片系伪造的。A公司对以上伪造文件的纰漏一一指出,并出具了分析对比说明,提供了A公司对外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码单》样本供其比对。二是提供了A公司与C公司签署的《加工合同》扫描件以及C公司的《提货签认单》。明确指明《监理报告》根本不是据实出具的。三是就A公司在网站公示的销售渠道、联系方式,以及其他人员冒充A公司人员发送邮件事件进行了严正声明。四是要求石油公司提供更为详细的资料。因A公司也是受害方,因此请求石油公司协助提供检验人员名单、检测地点等更为详细的资料,拟通过法律途径严惩犯罪,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A公司法务人员在律师的指导下,一方面收集C公司注册资料,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信息;另一方面,考虑到该批货物尚未出关,结合A公司现有证据材料,依据《刑法》第213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9条的规定,立即向沧州市公安局报案。 (二)申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月21日,A公司向沧州市公安局提交了《关于C公司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合同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报案材料》。 7月7日,A公司汇总了收集到的十六份证据情况,向沧州市公安局提交了正式的《立案侦查申请书》。请求沧州市公安局对C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以维护石油公司和A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律师建议A公司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下统称为《条例》〉)和海关总署2015年第51号公告的相关规定,进行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即A公司通过此种方式,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为打消A公司的顾虑,律师也详细说明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行为操作的便利性。一是《条例》规定的非常具体。明确了可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别、备案有效期、备案需提交的资料以及知识权利人总担保等内容。二是网络申报,省时省力省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申报。三是备案无任何费用。 (四)完善A公司内部管理 第一,规范并统一公司对外出具文件口径。一是明确责任单位。即:对于监理与客户要求的文件,由质量管理部门统一提供;对于市场开拓需要的资质文件,由销售部门提供。二是明确对外提供资料的审批流程。 第二,严格按执行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制度和流程,且明确要求,如有客户或监理必须有职能部门专人陪同。 第三,强化保密意识,再次明确对关键设备及关键控制过程,未经允许不得照相录像的规定。 第四,加强员工培训,明确违纪违法行为的后果。
【案件结果概述】
第一,2016年7月,沧州市公安局立案。 第二,2016年10月21日,公司两枚四大类商标通过海关总署的审核,完成了商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工作。 第三,内部流程已完善,员工培训完成。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一)涉嫌犯罪所适用的法律 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C公司伪造A公司的注册商标,且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其行为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立案侦查,并进行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9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C公司伪造印章的行为、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均已涉嫌侵害A公司的注册商标。因合同诈骗侵害的是石油公司的权益,故在《立案侦查申请书》未再提及。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下统称为《条例》〉)和海关总署2015年第51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对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非常有利,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进出口利益,为打击进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侵权提供了新的路径。但是,由于海关处理侵权行为的前提,需依当事人主动申请的、且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行为,因此,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行为至关重要。
【案例评析】
对于快速发展的企业而言,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A公司因产品质优价廉,在国内、国际市场均占有一定的份额,这也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不择手段的利用各种方式假冒并销售该公司的产品。由于假冒产品几乎均存在较大的质量隐患,且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不法分子往往选择一走了之。这种假冒行为不仅造成了A公司的利益损失,也严重影响了企业声誉,而且严重损害了客户利益。近些年来,A公司尝试通过发表声明、发送律师函、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等多种方式来实现惩罚犯罪、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护客户利益的目的。但是,很多情况下,却因为取证难等问题导致并不能完全达到公司的预期目的,也不能及时挽回对公司商誉造成的损失。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不仅可以从源头制止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口,而且可以通过海关暂扣侵权货物的方式,为未来诉讼或案件处理提供重要证据。 律师介入本案后,一方面指导A公司积极取证,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另一方面,考虑从源头找到根本的解决办法,在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的同时,快速启动海关备案申请手续,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提供专业的意见和措施。
【结语和建议】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海关为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权利实施的保护。目前,我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检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以及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合法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完成商标的海关保护备案,将企业置身于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系统中。通过海关执法,不仅可以对假冒公司商标、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行为产生威慑,而且可以及时发现侵权事实,防止侵权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从而实现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