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载重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1日,张某急匆匆来到高台县公证处,述称他朋友王某的货车在高台县梧桐泉高速公路收费站由于超载被罚款,但他朋友王某认为自己的车没有超载,所以代王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派两名公证人员随张某来到高速公路收费站准备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公证。公证人员到场后,发现载货的车辆尚未离开收费管理区,收费管理人员和王某正在为超载罚款一事而争执。公证员向王某了解情况,查验相关凭证和资料时发现,王某装货出发时的过磅单上载明的重量为38.7吨,收费站地磅上载明的重量为47.2吨,由于二者反映的重量差距比较大,公证员觉得有必要办理重量证据保全公证。于是对此作了记录,拍摄了照片,进行了摄像。建议收费站工作人员进行复称,但收费站工作人员以上级有不得复称的规定为由拒绝复称,并说,按规定此车辆超载7.2吨,罚款3000元,不缴纳罚款,要扣留车辆,公证员随建议王某先将此收费站的过路费及罚款交纳,再上高速公路到离此最近的高台南华高速公路收费站下路,保全南华高速公路收费过磅过程和重量。公证人员随车到高台南华高速公路收费站,过磅时地磅显示屏上的重量为38.9吨,公证人员对此数据作了记录,并拍摄了照片、进行了摄像。之后,公证人员随车到高台南华粮站的地磅上再次进行了称重,地磅显示屏上的重量为38.8吨,公证人员对此数据作了记录,并拍摄了照片、进行了摄像。当日下午公证人员为王某出具了证据保全公证书,并向王某建议持公证书和罚款票据向公路收费管理部门为此罚款行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事后,通过对次公证当事人的公证回访得知,王某通过诉讼讨回了超载罚款3000元。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5)高公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甘肃省高台县XX。 公证事项:证据保全 申请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来到我处,称朋友王某驾驶的货车在高台县梧桐泉高速公路收费站下路口时,收费站地磅称重与实际重量相差较大,面临罚款,申请对货车实际重量进行事实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杨吉虎、公证人员柴荣和张某、王某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来到高台县梧桐泉高速公路收费站,查看了王某装货出发时的过磅单,过磅单上载明的重量为38.7吨,又查看了收费站地磅上载明的重量为47.2吨;之后,公证人员随车到高台南华高速公路收费站,此处地磅显示屏上的重量为38.9吨;公证人员又随车到高台南华粮站的地磅上再次进行了称重,地磅显示屏上的重量为38.8吨;本公证员对上述称重情况制作了《现场称重记录》(一份共一页),公证员助理柴荣对上述情况拍摄了照片,并进行了摄像。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称重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王某、张某的签名、指纹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为现场拍摄;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为现场拍摄刻录。 附件: 1、《现场称重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2、榜单复印件四张; 2、照片六张; 3、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高台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五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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