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王某某(当事人王某弟弟),男,53岁。2019年8月底,主因头晕5天,加重1天,发现颅内动脉瘤1小时,入住邯郸市某医院。入院后经检查诊断为:1、左侧颈内动脉后交通动脉瘤;2、左侧颈内动脉眼段动脉瘤;3、左小脑陈旧性脑梗死;4、高血压Ⅰ级,很高危。患者于9月某日在全麻下行全脑血管造影术+支架辅助动脉瘤栓塞术,术中支架内血栓形成。4日后办理出院手续。出院3日后晨起,家人发现患者意识丧失,遂急送入邯郸市某医院。经查体,考虑左侧颈内动脉瘤系统急性闭塞,急诊行全脑血管造影术、左侧颈内动脉C7段球囊扩张+超选动脉内溶栓术。术中发现支架内血栓形成,左侧大脑中动脉及大脑前动脉不显影,球囊扩张后,血流再通,撤出球囊后,动脉再次闭塞,反复尝试后,终止手术。术后患者仍呈昏迷状。头颅CT示:左侧额颞顶枕叶大面积脑梗死,急诊行开颅去骨瓣减压术。 术后患者仍呈昏迷状,患方对此治疗结果不满,遂与邯郸市某医院产生纠纷。纠纷产生后,双方当事人向邯郸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提交了调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市医调委接到调解申请书后,立即组织相关法学、医学专家进行讨论研究,并安排业务熟练的骨干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该纠纷发生后,患者仍处于昏迷状态。由于其本人单身,父母亡故,几个家属情绪比较激动。考虑到患者自身及家庭实际情况,市医调委经过讨论研究后,立即安排医患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先确认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及调解意愿,告知纠纷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随后双方分别陈述了事情经过以及争议的焦点,并对纠纷、矛盾的焦点进行了辩论。 调解员又分别与医患双方进行了“背靠背”沟通。沟通过程中,患方认为:1、手术前后自始至终没见到该院请的外地专家,更没有与手术者进行病情沟通;2、患者术中发生支架内血栓形成,是院方手术操作不当;3、院方没有对患者采取任何措施,以防止再次支架内血栓形成,故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医方认为:1、患者入院诊断正确,治疗措施得当,手术指征明确;2、患者术后强烈要求出院,医院医生及护士已告知患者出院有可能继续诱发血栓。第一次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发现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的差距很大,调解员告知双方,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划清责任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是医患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即使走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也会进行相关鉴定,若不进行鉴定,会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医患双方都不公平,并告知医患双方医疗过错鉴定的相关程序,建议患方仔细考虑,但是患方并没有做司法鉴定的意愿。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2019年12月某日,市医调委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此次调解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调解员以患者实际情况为突破口,情、理、法兼施的方法,既开导患方适当降低诉求,以便尽快得到赔偿款来给患者继续治疗;又开导院方鉴于患者单身,且处于昏迷、无人照顾的状态,建议院方提高赔偿数额。经过调解员多次开导与劝说,医患双方同意分别提高和降低数额,并最终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在市医调委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自愿协商解决该医疗纠纷。 2、医院给予患方一次性经济赔偿90000元。 3、本协议生效后,医方应按协议向患方支付款项。患方收取款项后,该纠纷即告终结。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医方主张权利,否则患方应无条件退还医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主张的依据。 4、双方当事人若有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权利。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员充分运用各种专业知识,既使医院承认存在过错,又让患者理解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等。正是这种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态度使医患双方由始至终都信任、信服医调委,使调解员能够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各方利益,适时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得到医患双方同意并签署调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