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男,1970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濮阳县某镇。2015年11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四年。缓刑期为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2015年12月15日,朱某某到濮阳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8年春节前夕,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惯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走访谈话。在朱某某家中走访时发现,朱某某有春节前到外地游玩的计划。司法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不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外出的规定,并向其强调了若不履行请假手续一意孤行,将会受到警告处分。 走访结束后,司法所调整了关于朱某某的矫正方案,将管理级别普管调整为严管,要求其每半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到,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朱某某态度敷衍,认为司法所是虚张声势。 2018年春节期间,司法所电话联系朱某某,朱某某明确表示自己在家中过节,不会外出。2018年2月22日,司法所要求朱某某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司法所报到,朱某某推诿说自己身体不适,无法出门。当天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朱某某家中走访,发现其家中大门紧锁,无人应门。司法所随即与朱某某联系,发现其手机已关机。 2.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朱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朱某某不假外出游玩情况,2月23日,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朱某某警告处分一次。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当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朱某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通过对其邻居和村委干部进行调查走访,得知其春节期间确实携家人离开濮阳县,到外地游玩。朱某某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23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濮阳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给予警告处分。濮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报经濮阳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23日,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会同朱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朱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朱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朱某某进行了训诫,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朱某某的妻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希望其能用亲情感化朱某,帮助朱某某悔过自新。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朱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朱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自己在社区服刑是党和国家的关怀,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态度明显端正。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朱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也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态度端正、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加强监管有很强的指导和借鉴意义。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原因复杂,认罪服法心态不一,特别是对那些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及时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等惩处,树立法律权威,促使其增强悔过自新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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