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高某某,男,1994年8月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26日。于2014年7月10日投入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6月2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鞍山南台监狱八监区二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高某某提请减刑案。罪犯高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分监区民警对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调查:罪犯高某某自2015年11月18日入我监狱以来,至今尚未有亲人会见过,平均两个月拨打一次亲情电话,日常生活消费家里支持较少,结合该犯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记录及现实改造情况,认定罪犯高某某对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分监区民警集体合议认定罪犯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高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八监区于2019年6月28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提请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高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刑罚科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8月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审议,会议意见同意提请罪犯高某某减刑九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8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高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9月26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高某某减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