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法院指定在浙江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中担任破产管理人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21日,注册资本为22088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交通工程建设、市政工程、隧道、堤坝、码头工程建设,公路、桥梁加固维修、养护;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交通安全设施制造安装、公路绿化;经销:建筑装潢材料;租赁:建筑设备。公司经营资质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2015年上半年开始,该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同时陷入担保危机。由于债务纠纷开始影响到公司在建工程的正常建设,特别是鼎盛公司在建的工程包括了部分省级高速公路的建设,一旦债务危机扩大或漫延,必将导致工程全面停工、民工维权,从而引发重大社会问题,甚至影响杭州G20峰会的召开。为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在建工程的持续进行,2015年11月25日,鼎盛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城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同年12月14日,越城法院裁定该公司破产重整,同时指定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争议焦点】

由于鼎盛公司系公路施工企业,且有大量在建及缺陷责任期工程,如何保证在破产重整顺利推进的情况下,各工程正常运行难度极大。特别是每个工程均涉及到各自承包人的利益,一旦他们的利益无法保障,将直接造成工程的全面停工,甚至出现大范围的民工事件。通过管理人的细致分析,案件的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如何保护和平衡实际施工人与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如何确定重整方式、如何实现资产处置的价值最大化、如何获得重整计划草案的顺利通过。

【律师代理思路】

(一)及时了解破产企业状况,提出债务人继续营业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接受越城法院指定后,管理人迅速与鼎盛公司管理人员对接,除完成常规性交接外,在较短时间内摸清鼎盛公司的经营状况。鼎盛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时,共有8个在建工程及38个缺陷责任期工程,还有部分合作项目。这些工程分布在全国多个省份,且多为省、市级市政工程。如果一旦对破产企业实施停止经营,将直接造成工程全面停工,社会矛盾激化。考虑到鼎盛公司管理层结构较为完整,且在建工程仍处于施工状态,管理人在征求债务人意见后多次向越城法院汇报情况,并分别提请越城法院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意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继续营业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获得越城法院许可和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此外,管理人及时督促、指导债务人制定了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的方案,并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监督方案。 (二)实施例会制度 为了允许发挥债务人在重整案件中的自主作用以及管理人的监督作用,更为加快重整程序的推进。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确定实施例会制度。即每周必须与债务人召开至少一次例会,总结上周工作,布置下周任务。例会制度的执行,使整个重整工作推进迅速,重整时间大大缩短。 (三)及时确定重整方式。 为保证重整工作的持续开展,充分实现重整企业的价值,管理人在越城法院、政府帮扶办的大力支持下,二次赶赴温州学习建筑企业的重整经验,特别是重整模式的选择和理解。经过反复论证,管理人和债务人均认为虽然温州采取的剥离债务式重整更为灵活,但与鼎盛公司的实际情况有一定出入,最终决定传统的整体出售式重整,即债务人的在建工程(含质量缺陷期工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投资人享受和承担,债务人现有职工及有关待遇由投资人负责处理;债务人的资产及资质通过100%股权转让方式出售给重整投资人,债权人债权通过重整投资人竞价款来实现。该方式经报经越城法院认可后,管理人全面铺开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 (四)提前开展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 考虑到施工类企业价值维持的时效性,为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管理人在越城法院的支持和指导下,决定在债务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先行进行重整投资人招募。如果该招募工作顺利完成,一旦重整计划草案裁定批准,对各债权人的清偿在投资人资金到位后即可开始,可大幅缩短债权受偿时间。 2016年7月5日,管理人在绍兴日报上发布《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要约邀请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有意竞买鼎盛公司100%股权的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报名。之后,管理人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债务人重整工作预案》同债权人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2016年8月16日,经过各投资人竞价,宇航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最高报价13148.8888万元成为鼎盛公司重整案的重整投资人,该报价超过竞标底价6148.8888万元。 (五)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及批准。 为使广大债权人充分认识工程独立的重要性,进而理解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原由、法律依据以及对其利益的维护,管理人在草案表决前,逐一走访了债权人,并就草案内容作出解释,当场回答各种问题。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债务人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各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经各组现场表决,出资人组和普通债权人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担保债权组未通过。之后,管理人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案件符合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为此在征求债务人意见后,向越城法院申请批准鼎盛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16年10月8日,越城法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

【案件结果概述】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债务人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各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2016年10月8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重整程序终止,重整计划发生法律效力。重整计划草案批准后,管理人及时将批准情况通知重整投资人,之后重整投资人分次将全部投资款计131488888元汇入管理人账户。之后,在管理人的主持下,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12月10日,管理人会同重整投资人、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原股东完成了鼎盛公司资产、经营、人事等方面的移交,鼎盛公司由重整投资人接管并自行运营。自2016年12月15日起,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向领款手续齐备的债权人陆续汇付受偿款。

【案例评析】

鼎盛公司破产重整案通过近一年的努力,完成了企业的正常让渡。管理人感觉本案办理过程中有如下特点: 第一,通过工程独立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 鼎盛公司同其它施工企业一样,工程主要通过内部承包的形式由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这些实际施工人自行解决工程资金,自负工程盈亏。鼎盛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受到影响最大的即为实际施工人。如果仅根据合同关系分析,鼎盛公司与业主单位是施工合同关系,可收取的工程款归属于鼎盛公司,而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却只能通过其申报债权的形式实现。这种常规的处理方式,不仅将使实际施工人血本无归,更会造成在建工程停工、民工工资欠付、社会矛盾激化的严重后果。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在越城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与债务人多次商讨解决方案,最终确定以工程独立运作并顺利让渡给重整投资人的方式解决实际施工人的利益问题。具体的做法为: 1.确定施工合同继续履行。通过债务人自身的管理体系明确施工合同继续履行,各工程仍独立运作,各实际施工人仍对工程承担责任。 2.确定重整期间的工程结算方案。实际施工人最担心就是对工程的投入能否给予结算,针对实际施工人这一顾虑,管理人指导债务人对重整之前已建工程的价款暂缓结算,重整之后新建工程的价款作为共益支出即时结算。既保证了工程的持续施工,也稳定了实际施工人的情绪。为后续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 3.确定重整投资人进驻的条件。管理人在重整投资人招募中,明确重整投资人须接受鼎盛公司原有的在建工程和缺陷责任期工程,维持实际施工人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变,将此内容以协议条款的协议进行确定。 4.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实现工程独立运作。在管理人的指导下,债务人在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时,确定了在建工程和缺陷责任期工程独立运作,项目资产仍归属于各自工程的重整方案。随着重整计划草案的最终批准,工程独立运作和结算最终得以实现。 第二,采用持续经营、先行招募等手段,充分保持企业价值。 我国对施工资质实行分级制度,因此对施工企业而言,其自身价值主要取决于施工等级。鼎盛公司作为道路施工企业,其施工资质无疑是其主要的无形资产。但同时,公司结构是否完整、运转是否正常也是影响其价值的主要因素。管理人在重整过程中,充分地认识到保持企业自身价值的必要性,并分别着力于维持公司完整、缩短处置时间等方面,使企业的自身价值得以充分的保留。 1.在维持公司的完整上,管理人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1)继续履行施工合同,允许工程在重整以后施工的工程量按实结算,从而保证工程稳定。 (2)维持职工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变,并以接受职工作为重整投资人入驻的条件之一。 (3)维持重整企业各项必须的开支,保持各类证照的持续审验。 (4)配合债务人催收工程款,通过自身的积极收款解决重整中必然面临的费用支出问题。 2.在缩短处置时间上,管理人提前实施了重整投资人招募。 由于施工企业的特殊性,工程的稳定和公司结构的完整均具有很大的时限性,企业价值也会慢慢流失。只有在公司运作正常时完成投资人招募,才能保持企业价值的完整。在此背景下,管理人在征求越城法院意见后,采用先行招募的方式引入了重整投资人。但是先行招募在法律上存在效力障碍。一般而言,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应在重整计划草案批准后才能实施,因为在越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前,无论管理人还是债权人会议均无权对破产企业进行处置,经管理人会同越城法院经过多次讨论,确定采用附条件生效的招募方式进行,即管理人在招募中明确招募及中标后签订的投资协议以越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为生效条件,从而解决先行招募的法律效力问题。先行招募法律障碍的解决,使管理人及时实施了招募活动,提前锁定债务人的自身价值。 第三,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手段,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鼎盛公司在重整投资人招募上,最大的不足就是不存在政府引入或介绍的意向投资人,因此其重整招募必然是管理人主持下的自主招募。在招募中,管理人在兼顾鼎盛公司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手段,使企业价值在竞价中充分体现。 1.走访潜在投资人。招募前管理人必须了解潜在的投资人情况,也需要确定以何种方式更能在投资人间形成有效竞争。为此,管理人会同债务人走访了本地区的一些规模施工企业,这些企业或曾有意向进行投资,或对投资人招募比较关注。通过走访,管理人初步掌握了后续可能参加竞争的投资人的情况,了解了他们对投资的一些顾虑。 2.引导投资人充分了解债务人情况,尽力消除其投资顾虑。为使投资人更清楚地了解债务人资产情况及工程状况,管理人根据招募中确定的投资人权利义务,委托审计、评估机构针对性地对归属于公司的资产和归属于项目的资产进行分别审计、评估;为减少投资人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豁免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的疑虑,管理人会同债务人对可能产生的所得税进行了自测,也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状况、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全面了解,并在招募过程中,与对此问题存有疑虑的相应投资人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为减少投资人对潜在债务的顾虑,管理人专门提留部分款项用以清偿今后可能出现的潜在债务。通过管理人的一系列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投资人的竞价顾虑。 3.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合理的招募方式。由于重整案件的特殊性,管理人在招募方式的选择上必须同时考虑债务人、投资人、债权人的利益。从债务人持续发展出发,引入的投资人须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和经营能力;从投资人履约保证出发,须考虑投资人的理性出资,否则极易出现投资人毁约的情形,影响重整推进;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出发,需要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基于上述考虑,管理人与债务人一致确定:设定一定条件先行筛选投资人,再通过入围投资人的自行报价(提交竞标书),以最高价确定重整投资人。事实证明,鼎盛公司的招募方式是成功的。

【结语和建议】

在办案过程中,管理人直接面对着一些法律上和实践操作中无法统一、甚至相互对立的问题,虽然最终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解决了这些问题,但也发现了《企业破产法》以外但与重整工作休戚相关的问题需待进一步解决,比如破产企业因债务豁免而产生的所得税问题、重整成功以后破产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可能需要各部门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规则,再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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