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文某某,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初中文化。因犯贩卖毒品、窝藏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9月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于2013年2月21日入四平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0月16日,经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5月16日,经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9年10月19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日,罪犯文某某向所在监区提出书面减刑申请。2017年11月3日,吉林省四平监狱七监区民警召开监区减刑评审会议,会议就罪犯文某某服刑期间综合改造表现进行研究讨论,认为罪犯文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四次,减刑间隔符合要求。依据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司法解释(法释[2016]23号),及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通知(吉狱发[2017]42号)文件要求。最终,集体讨论认为罪犯文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文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会后,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决定将罪犯文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审核表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报送的确有悔改表现证明材料详实、有效,从改造表现看,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按照程序要求,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同意罪犯文某某提请减刑建议。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对罪犯文某某减刑案件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审议认为,罪犯文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详实、有效,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对罪犯文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我监在办理罪犯文某某减刑案件过程中,全程接受驻监检察机关监督。并将罪犯文某某减刑案卷呈报至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罪犯文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内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但该犯间隔期内共消费69897.65元,且未履行生效财产性判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适当调整减刑幅度。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罪犯文某某减刑案件后,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间隔期内消费畸高,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而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罪犯文某某不予减刑。 裁定宣判后,给罪犯文某某改造带来很大影响,重刑犯的特点是罪重刑长,不予减刑后思想压力较大,思想极不稳定,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监管安全稳定。对此,监区警官多次联合相关业务科室,对罪犯文某某摆事实、讲道理,从法律角度详细讲解了,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是作为可以减刑的综合考察因素之一。如果罪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则应当从严适用减刑,甚至不予减刑和假释。通过监狱警官多次教育,罪犯文某某认识到了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的意义,自己下定决心尽快履行财产刑。为了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监区决定再次对该犯申报减刑。2018年3月16日监区将罪犯文某某的减刑建议书、审核表、确有悔改表现证明材料再次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刑罚执行科按照程序要求,最终报送给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减刑裁定。罪犯文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4.9万元,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罪犯文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