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刘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刘某某,因“第二胎孕8个月,自觉胎动消失3天,于2019年1月某日入廊坊市某(以下简称甲医院)医院诊疗。经B超辅助检查显示:胎头双顶径7.5CM,股骨长径:5.8CM,羊水液平:5.5CM,胎儿腹围23.7CM。超声提示:宫内死胎,初步诊断:宫内孕32+6周第二胎头位待产;胎死宫中;妊娠合并子宫瘢痕。2019年1月某日,该院为患者实施了“行羊膜腔内利凡诺引产术”。患者于3日阴道顺娩一死胎,男性,胎儿娩出后30分钟,胎盘未娩出,手取胎盘术失败,产妇产后3个半小时的时候,患者出现心悸、乏力,阴道出血达约1060MI。后又补充诊断为:产后出血,有输血指征,随即予以输血治疗,探查宫腔考虑子宫破裂。2019年1月某日,为患者实施了急症剖腹探查术,术中探查见子宫后壁与乙状结肠部分致密黏连,又行子宫后壁和乙状结肠单腔造瘘术、会阴处Ⅱ度裂伤缝合,术后胎盘及切除2CM肠管组织送病理。病理回报:1、孕晚期胎盘,局部示炎性改变;2、胎膜局部示炎性改变;3、(乙状结肠)慢性炎,肠壁外部纤维组织增生,不除外穿透性胎盘病理改变。 患者于2019年2月某日出院。出院诊断:1、胎死宫内;2、宫内感染;3、妊娠合并子宫瘢痕:4、子宫破裂;5、子宫黏连;6、胎盘植入;7、产后出血;8、急性失血性贫血;9、乙状结肠黏连;10、乙状结肠破裂;11、心律失常频发室早;12、低蛋白血症;13、宫内孕32+6周第二胎头位引产。 2019年7月某日,患者到在天津市某医院就诊,被医生诊断为结肠造口状态。于2109年7月某日,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结肠造口还纳+复杂肠粘连松解+瘢痕切除术,患者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 患方认为:甲医院在术前准备不足,盲目手取胎盘时间过长,导致患者子宫破裂、肠破裂,致使患者半年后去天津某医院做第二次手术,医院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赔偿。甲医院认为患者子宫破裂、及肠管损伤,为患者既往多次宫腔操作,致使子宫肌层局部菲薄,引产过程中自发破裂结肠部分致密粘连子宫后壁,造成肠管损伤,属于患者其自身特殊,与医院诊疗操作无关。双方因此发生了医疗纠纷。 2019年11月某日,患者家属一行3人来到霸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反映问题。

【调解过程】

市医调委主任组织调解员接待了来访的患方代表,并且事后立即与事发医院的主管领导协商、沟通情况。根据患者已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实际情况,建议医院还是与患者一起协商通过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解决纷争。经过积极协调,做医患双方的工作,双方于2019年11月的某日同时自愿向医调委申请调解。 医调委审查后立即受理了本案,严格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组成由医调委主要领导、调解员参加的3人调解小组,择日召开调解会调解此案。2019年11月某日召开调解会。调解员主持人告知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调解中回避的相关事项,审查确认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的的身份,要求医患双方陈述各自的意见和要求。随后,调解小组坚持“五到位”的原则进行适时调解。听取医患双方陈述后,除必要的审查外,调解过程中始终坚持对合法合理的诉求,解决到位;对无理和偏颇的要求,疏导到位;在法律政策的范围内,对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的身体损伤较重、对其造成较大经济与精神损失的,调解赔偿金到位;对存有上访苗头的,稳控到位;对医闹缠访,坚决制止到位。 在调解过程中,患者提出,医院有明显的的过错,给其身体造成了损伤,应负全部责任。但甲医院认为患者自身状况特殊,才造成伤害结果。对此,调解员分别对双方做工作,宣讲政策法律规定,提出应以医学会出具的“本案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鉴定结论为前提条件进行协商。甲医院对此表示认可,但对于赔偿金额仍有争议。 医调委坚持“五到位”原则,在调解过程中逐项核算,医调员与医学专家在个别赔偿项目上对医患双方解疑释惑。最后医调委从实际出发,向医患双方宣讲《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第五十条关于医疗事故赔偿中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的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调解员提出,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应尊重事实,建议甲医院承担起其应承担的责任,在法律的框架内支付赔偿金额,应涵盖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生活补助费、住院医疗费、交通费、陪护费等赔偿项目。经过调解员的悉心说服劝导,医患双方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甲医院一次性支付刘某某25.4万元赔偿金,涵盖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生活补助费、住院医疗费、交通费、陪护费等。

【案例点评】

此案事实比较清楚,但问题发生初期,因院方认识上的偏差,致使问题始终无法解决,造成诉求人情绪激烈,一旦解决不好就有可能使矛盾激化升级。医调委在协调沟通时,坚持依法调解,使医院认清了事实,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调解,保证了依法、合理地确定理赔金,赢得了双方当事人认可,增强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保证医患双方充分表达诉求,从中找出医患双方争纷的焦点,及时组织医学专家、律师对该医疗纠纷案件进行研判,精准定责,为合情、合理、合法调解纠纷奠定基础。 按照正常办理程序,案件受理后办理时限为1个月。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医调委主要领导多次直接协调,有效地加快了案件办理进度。从受理立案到成功调解仅用了6天时间,极大地提高了医疗纠纷案件的办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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