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钟某某,1947年8月22日生,捕前系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17日钟某某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监狱(以下简称“梧州监狱”)服刑。2017年9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其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1月1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其于2017年12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7年3月9日,罪犯钟某某因左侧肢体无力,伴言语不清一天,转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茅桥中心医院(以下简称“茅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经查体、辅以头颅及胸部CT检查后,予脱水降颅压、抗感染,营养神经及对症支持治疗,但该犯仍左侧肢体活动障碍,左侧肢体肌张力减弱,左上肢肌力0级,左下肢肌力2级,右侧肢体肌力5级,生活不能自理。 梧州监狱罪犯钟某某所在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该犯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后,监狱委托茅桥医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鉴定小组(由五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组成,以下简称“疾病鉴定小组”)对罪犯钟某某进行疾病诊断。2017年10月12日,疾病鉴定小组召开集体会议,进行疾病诊断。疾病鉴定小组综合该犯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钟某某患脑梗死,高血压三级,很高危组;经规范治疗半年以上病情未见好转,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及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通报对罪犯钟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收到病情诊断书后,梧州监狱立即联系罪犯钟某某家属。在其亲属合议确定其儿子钟某某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派人到罪犯钟某某保证人居住地,通过“看、听、观、调”的方式,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看”是看其身份证件,看是否年满十八周岁。“听”是询问其有关信息,听其回答语言是否流畅,思维是否清晰、正常。“观”是观察其肢体及形态,判断其知情意是否协调统一,是否有良好的自知力。“调”是调查走访。通过走访其邻居,了解其个人成长史中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等影响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实现的因素。通过走访其亲属和邻居及去函辖区公安机关等了解其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是否有因违法犯罪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形。通过走访、询问以及委托辖区司法行政机关调查,了解保证人的收入情况,了解其是否能与拟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通过走访、调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该犯儿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罪犯钟某某共同居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条件。监狱根据上述情况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让该犯儿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强化了保证人的履约意识,避免出现保证人保前在同一市、县居住,保后出外打工等监督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出现。通过认真细致的走访调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确保了对保证人资格审查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梧州监狱五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进行集体研究。会议综合罪犯钟某某罪名、原判刑期、执行刑期和不具有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以及入监以来,能够认罪伏法,服从管理,无违纪违规行为,虽因年老且患严重疾病无法参加劳动改造,但能虚心接受“三课”教育,具有较好悔罪情节等改造表现;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款之规定等情况,其儿子符合保证人条件,认为罪犯钟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罪犯钟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五监区警察集体研究提出的建议后,监区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议审查认为,五监区认定罪犯钟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进一步核实罪犯钟某某拟居住地,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司法局通过对钟某某一贯表现、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社会交往情况、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评估,出具了钟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罪犯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梧州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驻监检察室派出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评审,同意对罪犯钟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评审意见、公示结果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梧州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进行专题审议,经审议一致同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提请罪犯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梧州监狱上报的提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自治区监狱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由茅桥医院医学专家及聘用两名社会医院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学专家组成)对罪犯钟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病情诊断审查小组审查后认为:监狱上报的该犯病史资料、客观医技检查依据等相关疾病材料符合《广西监狱系统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诊断相关辅助材料工作规范》要求;该犯患脑梗死,高血压三级,很高危组,且经规范治疗半年以上病情未见好转,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生活卫生装备处审查后也作出“罪犯钟某某患脑梗死,高血压三级,很高危组,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审查意见。刑罚执行处召开处务会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7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自治区监狱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一名医学专家列席会议)。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罪犯钟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复函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钟某某于2017年12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梧州监狱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1月4日将罪犯钟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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