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是农民工,2012年7月14日,王某从家乡江苏徐州随张某来到启东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上班,从事电焊工作。2012年9月14日,王某在工作过程中,从高处跌下,两腿受伤。公司当即叫了120将他送往启东市人民医院抢救。公司垫付了61229元的医药费,可后期的医疗费用就再也不付了,王某只得自己支付,前后住院85天,共花去医疗费用11万元多。 事情发生后,王某妻子和妻弟发现在规定时间公司没有为王某申请工伤。于是,他们自己搜集证据,自行委托律师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首先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部门向王某家人出具了补证通知和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但在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程序中,公司提出王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拿出他们与张某签订的《加工承揽协议》加以佐证,说明王某是由张某雇请的,与公司无关。至于公司垫付的医药费和工人工资均是公司代张某支付,由张某出具的借条佐证,在其加工费中扣除。由此,启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无法认定王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王某不服仲裁,自己通过诉讼维权,但经一审、二审均被驳回。王某依然不服,申请再审,并于2013年12月28日,到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按理说案子已经终审裁决,几乎就没有了回旋的余地,因王某一开始没有申请法律援助,而且王某也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律援助中心也完全可以不予受理。但看到王某受伤的事实,看到他们满腹的委屈,了解到他们债台高筑,儿子面临辍学的窘境,中心还是启动了疑难案子集体研讨程序。 研讨会上,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洪新首先介绍了案子的基本情况。大家讨论了二审裁判不认可王某和公司劳动关系,王某申请再审又不能获得支持的情况下,如何切换角度,转化赔偿当事人,尽可能获得相对数额高的赔偿。在充分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高律师归纳出两套方案,进行比较。 一套是按雇佣关系维权,时间短,程序简单,但根据有关法律赔偿较少。另一套是按“非法用工关系”获偿,虽然时间长,程序复杂,但得到的赔偿远远高于雇佣关系的残疾赔偿金。 为此,高律师还列举了雇佣关系主张赔偿和“非法用工赔偿”的主要差异。非法用工和雇佣关系所产生的单位或雇主的赔偿责任大为不同,适用法律也不一样,赔偿标准和项目也有异同。总的来说,同样的事实,雇佣关系中赔偿权利人是农村户口的赔偿较低,非法用工单位中对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赔偿较高。一是过错原则不同:按《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雇员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司法判例一般判决雇员承担20%左右的责任,“非法用工”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是工伤就要全额给予赔偿。二是伤残等级不同:雇佣关系伤残评判的标准是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人损若干规定》,王某只能是十级伤残。工伤评残则可评七级。三是赔偿数额的差别巨大:雇佣关系中因受援人王某是农村户籍,又无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据,可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仅 29916元,即便按九级伤残也不会超过60000元,按工伤赔偿其一次性赔偿金一项就为230184元。 在综合权衡两套方案的利弊以后,征得家属的同意,决定采用后一种方案,以寻求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同时,大家讨论认为王某申请再审能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是没有的,可以先为其启动 “非法用工关系”确认仲裁,而且前期的调查工作也需要一段时间。如王某申请再审能获得法院支持,则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又不影响王某的权利。 研讨会后,中心特事特办,当即受理,当日审批,当日指派。考虑到高洪新律师对案子比较熟悉,遂决定指派到他所在的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高律师不顾工作繁忙,决定亲自承办这一案件。通过艰苦的调查取证,最后他理出了一套严密的办案思路。 第一步,调查张某有无办理工商注册,确认其无工商登记信息,不具有法定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第二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非法用工关系”。 第三步,确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非法用工关系”后,继续工伤认定程序。 第四步,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请求工伤赔偿。 2014年1月26日,代理律师起草了仲裁申请,要求确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非法用工关系。在仲裁受理后,王某收到了维持原判的申请再审裁定。 2014年4月10日,仲裁庭正式开庭。高律师根据本案案情,有理有据地阐述了王某与张某之间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用工”法定情形,最后,结合二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叙述,因张某不具有相应的用工主体资格,可确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着“非法用工关系”。 2014年4 月24日,王某赔偿金额按与张某之间的“非法用工关系”得到了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的确认。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高律师代王某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恢复工伤认定。2014年12月22日,工伤认定部门判定王某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王某的工伤认定决定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按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服,可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经过了3个月的耐心等待,到2015年4月,双方均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至此,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5年5月21日,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王某为工伤七级伤残。 鉴于非法用工赔偿的一次性原则,为使得受援人获得完整的二次手术费用赔偿,律师在受援人做完二次手术后一并主张赔偿。2015年10月8日,律师代王某向启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待遇,合计人民币40多万元。庭审中,双方对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但对适用的法律和各自承担的责任持有不同意见,而且分歧较大,张某坚持要求按雇佣关系赔偿。在双方调解无望的情况下,2015年12 月24日,启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赔偿王某346930.44元。 2016年1月18日,王某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因被告张某不承认“非法用工”,认为与王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应按此法律关系确定赔偿数额,亦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对被告方的按雇佣法律关系确定赔偿数额的意见不予采信,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
【案件点评】
当事人因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自行经历工伤认定中止,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当事人在走投无路之下申请了法律援助。在司法终审裁决结果不利于当事人的情况下,如何切换维权角度,扭转不利判决局面,使劳动者获得不低于工伤标准赔偿数额,考验的不仅仅是律师对公益事业的恒心、对当事人的爱心、更是律师专业知识和精湛诉讼技巧。 本案历经了仲裁、诉讼,最终启东市人民法院支持启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被告支付原告346930.44元,受慰的是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体现的是律师专业领域的杰出才能,彰显的是社会正义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