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北京市房山区,2017年9月28日因盗窃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矫正期限自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止。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房山区司法局在张某报到当日,给予佩戴了电子监管器,并向其宣告了电子监管制度,发放了告知书。2017年11月24日早晨,司法所工作人员登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平台,发现张某有越界报警,工作人员立即调取其的行动轨迹,发现张某昨晚离开本区范围,11月23日晚上10点多出现在海淀区,并于当日返回本区居住地。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张某询问具体情况,张某说11月23日晚上9点半左右,跟朋友一起去吃饭,当时是朋友开的车,出本区范围自己也没意识到严重后果。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告。张某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告知其因违反《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38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因该犯矫正期只有6个月,根据《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监管的暂行办法》之规定,未提议对该犯延期加戴电子监管器6个月。张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接受此次警告。谈话内容以笔录的形式进行了记录、存档。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1月2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提请房山区司法局对张某给予警告处罚。房山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经过集体评议,经房山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给予该犯社区警告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1月28日,司法所向张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张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文书送达后,再次向其重申社区服刑人员需遵守的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和违法规定的后果及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张某下达《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后,张某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更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即使是在社区服刑,也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并且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果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失去在社区服刑的机会。在此后的社区矫正过程中,张某端正了社区矫正的态度,服从司法所的管理,能够做到外出提前向司法所请假,得到司法所批准后再外出。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张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的外出请假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张某此次受到的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有很大的警示作用。此次警告正是发生在社区服刑人员刚刚佩戴电子监管器之际,其此次违规外出,也是因为其佩戴的电子监管器具有GPS功能而被及时发现,这对刚佩戴上电子监管器并怀有侥幸心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来说是一次很大的警示、提醒。此次警告,告诉了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一旦私自越界,是绝对可以被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发现的,被发现违规行为后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严重后果。同时,也提醒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即使社区服刑人员佩戴了电子监管器,也依然可能有人铤而走险。所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对新佩戴电子监管器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谈话,并及时留意服刑人员动向,严格管理。此案例也反映出,在新的形势下,司法所需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控,通过人防、物防、技防三者有效结合,严格落实定位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违规行为,更加有效地监管社区服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