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遗产继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潘鸿宇正在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这时,王某在女儿的陪伴下,来到工作站值班室进行咨询。王某一见到律师就激动地说:“我要聘请律师打官司,他侵占我的土地,还打骂我,我要告他”。经进一步咨询后,潘律师了解到,王某是今年70岁,住五指山市畅好乡什保村,30年前丈夫去世,1995年改嫁到五指山市南圣镇,与刘某结婚。王某与刘某再婚时,双方都有婚前子女,王某与前夫育有二子一女,二子与爷爷奶奶生活,一女与王某、刘某共同生活;刘某与前妻育有二子三女,均未成年,与王某、刘某共同生活。2018年7月1日,刘某因病去世,王某与刘某的子女在刘某的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矛盾纠纷,互不相让,甚至大打出手。 了解纠纷情况后,潘律师当即建议王某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介入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王某听取了潘律师的建议,提供相应材料申请法律援助。五指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认为王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根据受援人的意愿指派潘律师办理此案。 潘律师接受指派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潘律师认为,刘某的遗产主要集中在房屋和土地经营权上。潘律师通过调查了解到,刘某生前立有遗嘱:房屋所有权给儿子刘某一、刘某二,王某可以居住在此直至去世;土地承包经营权由王某继承,所得收益归王某一半,另一半由刘某一、刘某二平分。另据了解,刘某原是乡镇的会计,涉案房屋是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旧房改造后,获得一套面积约110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没有产权证。刘某退休后,于2013年和王某一起承包村集体4亩土地发展种养殖业,种植槟榔树500多棵,承包期限为10年,2022年到期。5年前,刘某把土地租赁给他人经营管理,每年租金1万元。 经分析,潘律师认为此案涉案金额不大,双方之所以互不相让是因为双方存在怨气,这类案件如果不打开双方心结,即便是诉讼到法院,也很难做到“案结事了”。通过分析案情,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办理此案,并获得受援人王某的同意。 潘律师多次找到刘某一、刘某二,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向他们做了释明讲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他们回忆与王某生活的点点滴滴,他们终于同意调解。潘律师把事先准备好的调解方案交与他们,让他们商量一下。第二天上午,潘律师刚到办公室,就接到刘某一的电话并得知对方同意调解方案。潘律师赶紧把这一好消息告知王某,可谁知此时王某自己却变卦了。于是,潘律师让王某和干女儿一起来到办公室,耐心做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王某最终接受了调解方案。 在潘律师的引导见证下,双方握手言和并签订协议:涉案房屋归刘某一居住;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种植的槟榔树归王某所有;槟榔地租金3万元归王某所有;刘某、王某的女儿放弃继承权。

【案件点评】

办理此案首先要清楚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关键,如刘某的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公有房屋可否属于合法遗产?遗产如何给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份额?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继承?儿子和女儿是否都有平等的继承权?这些法律问题是依法调解矛盾纠纷的关键。首先,刘某的自书遗嘱处理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王某的部分,如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其次,涉案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是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居住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是合法遗产,无法继承,可以继续承租使用。第三,王某与刘某结婚时,其两个儿子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与刘某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作为合法财产予以继承,应由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经营人承包,承包至合同到期,显然王某可以获得该4亩槟榔林地经营权。第五,儿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本案中因夫妻双方的女儿都放弃继承权,刘某的遗产可以归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本案的成功调解也给我们一些启示:律师承办案件尤其是涉及到婚姻家庭的案件,不必都诉讼到人民法院,有时候问题的焦点并不在于案件本身,而是双方之间不理解、有怨气,在坚持依法调解和自愿调解的基础上,经过律师耐心细致的工作,彻底解开双方的心结,化干戈为玉帛,做到“事结案了”,才能真正化解社会矛盾,既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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