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沈某等8人自2019年9月起在武汉某公司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先后辗转三个工地干活,大部分工地在汉阳地区,受建筑行业年底回笼资金紧张、武汉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公司自身高层运营原因的影响,导致公司拖欠沈某等人劳动报酬共计34万元。在沈某等多位农民工的要求下,公司出具欠条确认了拖欠劳动报酬的金额。 因公司一直未能如期支付劳动报酬,2020年5月11日,沈某等人来到武汉市汉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通过询问得知沈某等人户口均在湖北省农村地区,符合《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第六款“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无须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当场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曼莎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沈某等人进行联系,了解案情及诉求。 该案属于追索劳动报酬,管辖法院为原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本案中原被告均不在汉阳,虽然工地在汉阳,但汉阳法院不予立案。秉承让受援人少跑路的原则,承办律师积极指导沈某等人与公司协商沟通,在欠条上增加了约定管辖条款,成功解决了管辖问题,不需要再去其他区重新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还了解到,公司并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而是由于经营不善出现重大困难,后期又受疫情影响,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更是堪忧,无力支付劳动报酬。该案事实清楚,且公司愿意配合协商,承办律师决定先从调解入手。 在承办律师的协调沟通下,沈某等人同意承办律师出面跟公司协商,尽量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随后,承办律师代表沈某等人与公司负责人电话联系,初步拟定调解方案后,立即和汉阳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法官联系安排时间调解。调解方案经过双方一下午多轮沟通,最终确认分期还款最迟于2020年7月30日前付清,但是关于几千元的诉讼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和主审法官沟通,采取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方式,免收诉讼费,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调解协议中约定的首期付款时间已过,公司仍未按时付款,农民工要求提起强制执行,执行公司名下的挖掘机器。承办律师迅速和公司联系,查看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并了解公司经营现状,确认该挖掘机所有权尚不属于公司,无法对该机器采取保全等措施。另外,公司收入来源依靠机器的运作,一旦提起强制执行,公司资产冻结,贷款逾期机器无法工作,公司很可能破产,依然无法清偿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这对双方来说都不是最佳选择。 为了切实帮助农民工拿到工资,承办律师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新途径,最终发现可以利用农民工在建筑方面的人脉优势,将欠薪公司引荐到需要此类挖掘机的工地,同时继续为该公司提供劳务,既能避免公司破产,又能保障农民工拿回欠薪,还能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经协调,双方均同意按照该方法实施,目前公司已正常运转并开始向农民工支付拖欠工资及当月工资。
【案件点评】
本案中,起初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及法官的主持协调下,通过解释法律问题及告知救济途径,逐步取得劳动者的信任,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又采取灵活方式追索劳动报酬,既有利于保障农民工追回欠薪,又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被执行人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避免了“杀鸡取卵”、“竭泽而渔”。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按照受援人意愿与用人单位协商,明法析理,终使双方相互信任,灵活履行调解协议,成功解决纷争,助推企业复工复产,同时保障了农民工就业,实现了“多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