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1日,蒋某因阻止渣土车司机刘某往其管理的渣土工地倾倒渣土,与刘某父子发生了冲突。蒋某将刘某打伤(轻微伤)。 大足区公安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蒋某行政拘留3日。 2016年11月20日,蒋某向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递交法律援助申请,要求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大足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向大足区法律援助中心转交了蒋某的申请。经审查,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蒋某未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无法证明其经济状况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蒋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撤销大足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按照《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经济困难证明;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而蒋某未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无法证明其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6.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8.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9.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0.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