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XX年XX月XX日,当事人赵某和李某某来到我处称,他们是居住在本市的一家人,赵某的丈夫、李某某的父亲李某因病于XXXX年XX月XX日在呼和浩特市死亡,李某死亡时遗留有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的银行存款一笔。他们来申请办理继承李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如下材料:李某的死亡证明、李某的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李某某的独生子女证明、李某的银行存款证明等。 经查,被继承人李某和申请人赵某是原配夫妻,他们只生育一个子女即是儿子李某某,李某没有收养有子女,也没有非婚生子女,李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李某去世。除上述人员外,没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李某扶养、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也没有遗嘱或与他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 又查实上述存款为被继承人李某和申请人赵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有一半为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上述情况属实后为当事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内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赵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xxx号楼x单元x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xxx号楼x单元x号。 被继承人:李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xxx号楼x单元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赵某、李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被继承存款的存款证明; 4、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于xxxx年x月x日因病在呼和浩特去世。 二、申请人赵某、李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生前与其配偶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银行存款,卡号:62xx22, 户名:李某,余额人民币伍万元整(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上述财产的一半为李某的遗产,另一半归其配偶赵某所有。 三、据被继承人李某的继承人赵某、李某某称,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李某的配偶是赵某,被继承人李某与其配偶赵某共生育子女一人是:儿子李某某。被继承人李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李某去世。 五、现赵某、李某某均表示要求共同继承李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李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李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去世,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赵某、儿子李某某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