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程某,男,32岁,于2014年12月23日因“车祸外伤致全身多处肿胀、畸形、流血1小时”到黄石市某医院骨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左胫腓骨中上段开放性骨折;2.左侧眼眶骨折、左侧上颌窦骨折、左侧颧弓骨折。立即在急诊局麻下行左侧胫腓骨中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清创缝合+人工皮覆盖+跟骨牵引术。于2015年1月4日进手术室在连硬麻下行左侧胫腓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中顺利,术后抗炎、消肿对症治疗。于2015年1月10日,患者病情稳定出院。术后约3个月左右,伤口始终不愈合,再次来医院,当时查体见手术切口近段有直径月0.5cm皮肤肿块,探查肿块内部有空腔但无炎性分泌物,遂告知患者在门诊换药。后在北京某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术后感染,经治疗,现已恢复出院。 患者家属认为黄石市某医院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两点过错:1.院方对患者胫腓骨骨折复位内固定手术消毒不严、操作不当,引起术后感染发展为骨髓炎;2.术后感染发生后,补救措施不力,未能及时处理,使病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院方认为患者在医院诊治期间,医护人员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患者的手术操作也未违反医疗操作常规。事情发生后,患者家属多次找院方负责人调解此事未果,且赔偿数额分歧很大,最终医患双方决定申请医调委第三方调解。
【调解过程】
2017年12月25日,医患双方申请黄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纠纷,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 2017年12月26日,按照受理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召开调查会。首先,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并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其次,了解此医疗纠纷患者的诊疗经过。然后,弄清医患双方的争议要点。最后,调解员告知双方,划清责任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有三个途径: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司法临床鉴定;3.医学专家技术分析研评。 三个工作日后,医患双方经协商,同意进行医学专家技术分析研评。2018年1月11日下午,医学专家组成员认真了解调查记录情况,查阅相关病例资料,并认真分析讨论研评,提出意见为:术后,院方对患者程某出现感染的处理不到位致发生骨髓炎。 2018年1月18日,调解员及时将医学专家分析讨论研评意见告知医患双方,院方表示要回去研究后才能答复。患方则表示同意分析意见,但坚持院方负主要责任。调解员耐心地向患方解释意见内容,并告诉家属可找别的医学专家咨询一下。院方1月22日回话同意专家认定意见。 1月25日,患方提出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款项。院方表示:责任有点偏高,认为自己没有那么大的过错,并提出医疗费需要提供其他医院出院小结、发票;计算的时间要依法计算。调解员严厉提出专家意见中所述的问题,要求院方实事求是,分析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会是怎样的结果,希望院方主动面对自己的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引起不良影响。患方也应该多咨询相关人员,重新正确理解专家意见。 2018年2月5日,2018年3月14日, 2018年3月29日医调委三次进行调解。调解员耐心给患方讲解《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予支持。人民调解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多次给医患双方耐心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根据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调解员要求医患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院方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万元给患者。 2018年4月20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患者利益、维护医院尊严”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矛盾焦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及时组织医学专家对该医疗行为作出技术分析研评,为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奠定基础。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明白争执结果如何,双方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承担的后果,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