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内蒙古通辽监狱罪犯闫某某减刑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闫某某,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以(2014)通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160012.61元。被告人闫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与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进行了赔偿。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内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8日交付执行,2018年6月12日调入通辽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共减刑1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日期:2022年12月2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8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闫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闫某某服刑以来的一贯表现,认为闫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民事赔偿在判决前已履行。一分监区集体会议研究认为,罪犯闫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罪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十年,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故建议对罪犯闫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闫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9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进行评审,同意提请罪犯闫某某减刑六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提出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2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闫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罪犯闫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闫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闫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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