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曾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曾某某退休后在A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安排管理下从事垃圾清扫工作。2017年11月28日5时30分,曾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在即将到达其清扫工作路段时摔倒,造成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头外伤、胸外伤、左侧第3、4、5、6、7、8肋骨骨折,住院治疗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曾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环境卫生管理处承担人身损害损失。曾某某诉称,此次受伤是在工作过程中,因公导致的受伤,被告应当给予原告赔偿,由于原告现年61岁,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被告A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辩称:1.被告对事实发生的经过没有异议,对原告主张的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的受伤不认可,原告陈述的因61岁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被告不认可,因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曾两次下发答复表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工作时间内发生伤亡事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可以认定为工伤。2.因为原、被告双方是劳动关系,原告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属于案由错误。3.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应当以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发生程序上的错误。4.即使按照劳动关系,原告的事故发生的事实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工伤的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与被告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原告驾驶电动车在赶赴劳作地点途中摔伤,因何原因摔伤不能确定,也非系从事被告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曾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9月25日,曾某某到吉林省辽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李贵忠律师承办。 李贵忠律师在认真研究案情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构成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诉人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雇佣关系是劳务关系的基本类型,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及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是确认雇佣关系的核心。原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正确。2.上诉人骑车上班中途摔伤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上诉人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作为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主要依据是:(1)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2)工伤事故治疗和伤残发生的赔偿,是对工人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工人操作过失无关,不能因为工作操作的过失而受到影响;(3)规定雇主责任有利于促进雇主的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意识。法律并不禁止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2018年9月27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案。二审法院接受了李贵忠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曾某某为A县环境卫生管理处雇佣的环卫工人,与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形成雇佣关系。A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对曾某某于2013年起从事环卫工作并无异议,但主张与曾某某之间是劳动关系,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雇员即使超出授权范围,但其活动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仍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曾某某在受县环卫处雇佣期间上班途中骑车摔伤,其受伤地点也在接近清扫道路附近,县环卫处清扫队队长管某某作为证人出庭证实其是在上班途中摔伤,曾某某上班途中摔伤与其履行受雇佣的工作存在内在联系,符合从事雇佣活动的特征。据此应认定曾某某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县环卫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曾某某不是从事雇佣活动受伤错误,应予纠正。 2018年10月12日,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A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赔偿曾某某各项损失33904.03元。

【案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97页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如何认定做了详尽分析,结论是: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据此,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定不是以“退休年龄”为界限,而是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界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650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判要旨是:雇员超出授权范围从事与其履行职务具有内在联系的活动仍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雇佣活动最本质特征,在于雇员直接接受雇主监督,按照雇主指示而为。虽然骑车上班超出雇主授权范围,但因工作地点与住所存在距离,骑车上班与其履行职务存在内在联系。本案二审判决符合案件事实和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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