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宋某与孙某系原配夫妻,因宋某身体原因,二人婚后一直未能生育子女。1973年宋某从福利院收养了一个女婴,取名宋某某,并在福利院院长的帮助下报了户口,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公证。2019年2月,宋某因癌症去世,宋某妻子孙某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身体也不好,便到公证处来咨询,想将宋某和自己名下的房产权过户到女儿宋某某的名下。 办理该公证的关键是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文件》中第28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司发通〔1993〕125号《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 对照上述文件规定,该案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前,因此公证员需要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查明该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当事人提供的老户籍上记载了宋某某与宋某孙某之间的关系为“养女”,基层组织也出具证明宋某孙某与宋某某之间是收养关系。在此基础上公证员进一步查询有关人事档案及了解有关知情人、利害关系人和周围邻居,详细做了多份笔录,最终查明宋某孙某将宋某某捡回后,将宋某某抚养长大成人,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以父母女儿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宋某某的生父母至今也未找到,宋某孙某与宋某某之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最后继承公证顺利办结,宋某某凭借继承公证书顺利办理了房产权过户。 在收养法实施之前,类似上述案件的事实收养的情况还是比较多见的,因当事人之间缺乏合法的收养手续,给有关部门确认收养关系带来了困扰。当事人如向公证机构申请相关公证,公证机构可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多层次多方位查明有关事实,来确认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这样,既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也起到息纷止诉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XX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 宋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被继承人: 宋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宋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宋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 2、泰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泰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复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4、泰州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复印的《户口登记表》; 5、泰州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复印的《户口登记表》; 6、泰州市海陵区景光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7、《独生子女光荣证》; 8、财产权利凭证:泰房权证海陵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泰州国用(XXXX)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处认为申请人宋某某的公证申请具备了受理条件,于公证申请当日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并向宋某某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宋某某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宋某某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宋某某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查询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备案信息,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宋某于XXXX年X月XXX日在泰州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宋某的配偶:孙某;被继承人宋某的子女:养女宋某某;宋某某自被宋某、孙某夫妇收养后,一直共同生活,彼此以父母子女相称,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被继承人宋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三、被继承人宋某与妻子孙某名下有房产一处,坐落在泰州市海陵区XX苑X幢XXX室,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附属车库面积XXXX平方米。上述房产属于被继承人宋某与其妻子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据宋某某称,被继承人宋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宋某某对被继承人宋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本处亦未发现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备案信息内被继承人宋某立有公证遗嘱的记录,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宋某某表示要求继承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宋某的遗产份额;孙某表示放弃继承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宋某的遗产份额。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宋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宋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宋某的妻子孙某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宋某的上述遗产,故被继承人宋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养女宋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海成公证书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