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婚生女姓氏变更声明书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日付某、何某来到我处,称因双方已离婚,女儿随母亲何某生活,二人欲将女儿的姓氏变更为随母亲的姓氏,申请为其办理女儿付某丙的姓氏变更的父母双方声明书公证。当事人提供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等材料,经审查核实后,公证处为其办理了女儿姓氏变更所需的声明书公证。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付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宝丰县XX镇XX村XX号。 何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宝丰县XX镇XX村XX号。 我们的女儿是20XX年X月X日出生的,当时随父亲姓氏起名叫“付某丙”,为了女儿以后学习和生活上的方便,经我们二人商量并一致同意将女儿的姓名由“付某丙”更改为“何某丙”(随母亲姓氏)。 特此声明。 声明人: 20XX年X月X日 公 证 书 (20XX)豫平宝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付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宝丰县XX镇XX村XX号。 何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宝丰县XX镇XX村XX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付某、何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付某甲、何某乙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宝丰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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