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柳河县某酒店为姜某臣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发展前景非常乐观。为了提升酒店档次,拓展服务范围,酒店经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某支行沟通,签订了《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个人抵押合同》并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公证处认真审核了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委托书、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个人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结婚证等证明材料,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 承办公证员查实:柳河县某酒店为姜某臣个人独资企业,姜某臣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用于酒店装修、设备采购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各方在《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个人抵押合同》两个合同中明确了借款人不能及时清偿借款,借款人、抵押人自愿放弃抗辩权,直接接受强制执行的条款。各方均具有签订《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个人抵押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就甲方违约时公证处应乙方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依据上述事实,承办公证员认为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具备出证条件。公证员再次审查核实无误后,经审批后,公证员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吉某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甲方(借款人):姜某臣,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柳河县某镇某委A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贷款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某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营业场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某街A号。 负责人,赵某球,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代理人:王某豪,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方1(抵押人):姜某臣,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为吉林省柳河县某镇某委A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金某爱,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为吉林省柳河县某镇某委A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方2(抵押人):陈某立,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为吉林省柳河县某镇某委B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姜某贤,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为吉林省柳河县某镇某委B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个人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甲方姜某臣、乙方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某支行的代理人王某豪,丙方1:姜某臣、金某爱,丙方2:陈某立、姜某贤于二○一八年七月十八日共同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个人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个人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方向本处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一、公民身份证一份;二、户口簿一份;三、《关于出具执行证书前核实程序的约定协议》三份。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一份;二、《金融许可证》一份;三、《委托书》一份;四、公民身份证两份;五、《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个人抵押合同》各四份;六、不动产登记证明两份。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一、公民身份证四份;二、户口簿两份;三、结婚证两份。 经查,甲乙丙三方均具有签订《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个人抵押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玖佰伍拾万元,借款期限为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至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止,贷款利率为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83.90805%,借款用于支付酒店装修、设备采购。丙方1以建筑面积86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168.57平方米房屋做抵押;丙方2以建筑面积324.1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86.1平方米房屋做抵押为甲方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以上约定具体、明确。 本公证员就《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个人抵押合同》的内容及甲乙丙三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三方在《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个人抵押合同》中约定在甲方违反《个人经营借款合同》时,甲方、丙方同意放弃抗辩权,自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甲乙双方就甲方违约时本处应乙方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姜某臣、乙方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某支行的负责人赵某球,丙方1:姜某臣、金某爱,丙方2:陈某立、姜某贤于二○一八年七月十八签订了前面的《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个人抵押合同》。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个人抵押合同》上三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均属实。 前面的《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个人抵押合同》从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个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柳河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