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田某某,男,1945年2月24日出生,文盲,捕前系农民,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2000年6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9月11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九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2002年12月2日减为无期徒刑,2006年1月24日减为有期十八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9年4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田某某因“左侧肢体麻木,无力,活动受限”多次到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高血压病Ⅲ期脑梗塞;2、颈椎间盘疝;3、老弱”。2017年3月23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九监区召开关于提请罪犯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民警执法合议会。会议认为罪犯田某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配合治疗,建议提请对罪犯田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并将会议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对罪犯田某某进行病情鉴定。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于2017年5月18日根据诊断出具暂予监外执行病情鉴定意见书,临床诊断为“1、原发性高血压2级(很高危组)脑梗塞;2、双侧颈总、颈内动脉硬化伴双侧颈总动脉斑块,左侧颈内动脉起始部重度狭窄;3、心律失常,偶发室早,偶发房早;4、肺感染;5、肺大泡;6双眼白内障;7、中耳炎”。以上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 监狱法制科收到鉴定书后,向土默特右旗司法局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并确定罪犯田某某的保证人,审查保证人资格。保证人是罪犯田某某的妻子,在当地务农,有固定住所,有固定收入,与田某某共同居住,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符合保证人条件。2017年6月6日土默特右旗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罪犯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法制科将上述病情诊断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及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移交监区。 2017年6月7日九监区三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田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罪犯田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以及病情鉴定情况,调查评估情况,家庭情况,保证人情况,建议对罪犯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九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三分监区意见,并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审查,法制科认为,罪犯田某某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的暂予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案件材料,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未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罪犯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报告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书,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田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会议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提请决定,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提请罪犯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由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罪犯田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疾病之情形,由法制处对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认为上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于2017年6月26日出具建议对罪犯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2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田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6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6月26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对罪犯田某某告知暂予监外执行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并派民警将其押送至土默特右旗司法局,实现了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