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男,42岁)于2018年6月向易某出借资金20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分,借期2年。但借款到期后,张某虽多次催要,均被易某以无钱为由推诿。2020年12月17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易某归还借款,支付约定利息。 2021年1月6日,张某向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对其借款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经审查后,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张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该事项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张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系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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