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冉某,男,1973年12月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小学文化。2012年12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罪事实:1997年2月,冉某找其老乡谢某商议外出打工事宜后,谢某欲向被害人卢某借钱,卢某不肯,谢某、冉某二人便采取掐脖子、身子捆绑等手段要挟卢某,并用啤酒瓶砸卢某头部,致其晕倒,冉某便离开现场。之后谢某发现卢某死亡,并将其肢解。 2013年投入监狱服刑后,冉某不服法律判决,认为自己案件定罪量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重新调查审理判决,曾多次向检察院提起申诉,均被驳回,维持原判。2015年10月,调入沙洋汉津监狱改造中,冉某依然没有放弃申诉的念头。改造上也心不在焉,多次因未完成生产任务、与他犯发生矛盾、不服从民警管理被扣分处罚。 (二)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冉某出生在一个贫困的农民家庭,家中兄弟三人,都以种田为生,兄弟之间常因吃食发生争斗,父亲为人霸道、酗酒,处理问题简单粗暴。冉某回忆小时候,自己常被兄弟欺负了,父亲也不问青红皂白,把自己打一顿,甚至不让吃饭,对此,母亲也从不介入。这样的成长环境给冉某留下了痛苦的记忆,也使得他有了逞强斗狠的不良心理。 2.社会经历:父母务农的收入只能解决家中温饱问题,导致冉某小学未读完便辍学,无所事事,直到17岁与同乡到深圳打工,因为没有文化,只能做一些简单地体力活,维持生计,偶尔也实施偷抢行为,法律观念淡薄。 3.现实家庭状况:25岁时结婚,作为上门女婿,岳父对其要求很高,他不想被看不起,以至于产生不惜手段也要证明自己的想法。 (二)入监改造表现 1.对自身量刑不服,缺乏正确认知 冉某因受教育水平低,自身对法律常识的缺乏,一直认为自己属于从犯,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服刑期间冉某一直期待能够被法院改判,多次向检察机关写申诉信未果,无心投入正常改造生活。投入汉津监狱后,依然把申诉作为主业,经常不能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作业,甚至与他犯发生矛盾。 2.亲情观念淡化,缺乏改造动力 冉某家人得知其被逮捕的消息后,其岳父心脏病复发,一病不起,最终去世。家人对其存在埋怨情绪,长期无联系。冉某认为自己是为了家庭更加幸福才走到今天的地步,家人的冷漠,让他很失望,作为“三无”人员,冉某在改造上缺乏动力。 3.罪重刑长,改造信心不足 民警与其谈话时,冉某反映自己年龄较大、刑期漫长,加之减刑政策越来越严,即便是自己刑满出去也到老年,只会成为他人的负担,还不如不减刑,就在监狱度过晚年。 (三)心理行为表现 罪犯冉某COPA-PI测试结果:人格趋于内向,情绪波动易变;遇事不理智,易冲动;戒备心较弱,容易受周围环境影响;自卑感较强,对前途比较悲观,变态心理突出,犯罪思维严重,牵扯面广。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教育矫治难点分析 1.认知因素:由于冉某受教育水平低,对法律常识缺乏,不服从法院判决,把希望寄托于案件重审,以减轻处罚。对家庭及自身处境较失望,缺乏正确改造的目标和动力。 2.性格因素:由于成长环境的影响,冉某从小养成逞强斗狠的性格,防范心理较强,总是担心吃亏被他人嘲笑,崇尚暴力解决问题。 3.心理因素:冉某性格内向,自卑感较强,焦虑感突出,疑心较重,遇事不冷静,习惯被自己的主观想法误导,不愿理性分析,也缺乏情绪宣泄的正确方法,心理变态突出,遇事容易不计后果。 (二)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冉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民警决定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帮助冉某找到正确的改造目标和动力,克服自身性格缺陷,投入正常的改造中。 1.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在日常改造中,安排交流能力强、改造积极的罪犯为其互监组成员,为其树立改造榜样,找到与人相处的正确方式,同时利用监区的心理联络员,加强对冉某思想动态的掌握,民警就反映的情况,及时开展谈话教育,在可行范围内,帮助其解决改造中遇到的困难,让冉某逐渐融入正常的改造生活中。 2.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借助监狱每周二教育日之机,加强普法教育,制订学习目标,有计划地落实,并有针对性地通过案例、小故事来加深理解,时间为1年。对冉某的实际情况,着重讲述定罪量刑的依据和标准,促使其走出对自身案件错误的主观认识,同时,民警为其购置法律书籍,帮助冉某走出法律盲区,从知法到懂法、守法。 3.深化亲情观念,增添改造动力。通过民警正确的引导,逐步唤起冉某对家人的亲情,在适当时机,联系冉某家人,并说服其前来帮教,通过帮教活动,进一步改善其与家人的关系,增添其改造动力。比如,冉某家庭比较困难,其儿子正在念小学,可以以劳动报酬为切入点,鼓励冉某把劳动报酬寄回家,为儿子上学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以此来转移其关注重点,投入到积极改造之路。 4.强化个别教育对策。针对冉某的性格特点和认知水平,既需要有严格的规范要求,使之在对与错上有更清晰的认识,同时也要加强鼓励引导,适当给予关心,使其在改造上看到希望。例如,民警对于其与他人产生矛盾等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制度公正处理处罚,强化其规范意识,使其认识到纪律规矩的严肃性。同时也要防止出现以罚代管,要加强教育引导,例如对于冉某在细节上的小毛病,要耐心对待,多提醒批评。 (三)预期矫治目标 1.强化法律常识,使其能科学的认识自己的案情以及法律的判决,认识到自己之前的盲目申诉,把思想重点转入正常的改造中来,同时强化规范意识、守纪意识。 2.通过心理互助,增进交流,帮助其淡化自卑感,增强交际能力,强化其冷静思考、正确处理问题的能力,与他人正常相处。 3.增强亲情观念,以亲情为纽带鼓励罪犯积极面对改造生活,使其从改造中找到基本的获得感和成就感,增强自信心。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近3年的教育矫治,冉某对待自身的改造生活,心态有了很大的转变。通过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冉某认识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已不再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并且告诉民警:以前自己不懂法,希望今后多了解法律知识。劳动改造中,多次被评为监区劳动能手,2018年12月的一天,冉某向民警申请,希望将自己每月积累的劳动报酬4350元,寄回去补贴家用。其人际关系得到有效改善,违纪扣分现象减少,规范意识有所强化,他还主动向监区申请,做监区公益卫生劳动,他表示不管怎么说,自己做了错事来到这里,余刑还很长,希望保持好自己的精神和身体状态,自己健康向上,就是对家人最好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