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重庆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 2016年12月15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简称江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670,588元。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4月下旬,张某某出现上腹胀痛,全身皮肤及巩膜黄染,食欲减退的症状。在监狱医院检查,发现有腹水,肝功能异常,住院治疗后病情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同年5月初服刑人员张某某本人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经提请审查报批,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组织张某某进行司法鉴定。5月12日监狱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5月16日,司法鉴定结果为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加急性肝衰竭,病情危重,随时存在生命危险,疾病程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张某某提出由其丈夫陈某某作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担保人。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核,陈某某与罪犯张某某是夫妻关系,陈有固定收入和住所,经户籍地派出所证实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担保人资格。 监区于2017年5月17日召开监区办公会和监区长办公研究建议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整理材料上报监狱。经刑罚执行科对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进行了实地核实,对监区上报的暂予监外执行材料进行了审核,认为罪犯张某某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且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于5月17日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小组会,同意对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同日,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女子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作出“罪犯张某某的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符合规定,未发现不当情形”的检察意见。根据国家五部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经2017年5月18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呈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批。按照规定于5月19日在监狱对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公告。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5月18日批准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将罪犯张某某交付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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