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商标使用在先电子邮件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某是某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其称早在2008年就在先使用此自行设计的商标。但近日,有案外人对此商标使用在先的事实有异议,吴某某称其在与他人来往的电子邮箱中的文件就能证明此商标使用在先,为了防止发生纠纷并利于纠纷的解决,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相关电子邮件证据公证。 公证处在受理了吴某某的申请后,遂指派了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二人承办此项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吴某某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了相关操作,公证人员对其操作过程和邮件内容进行了拍摄和截图打印。随后,公证处及时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吴某某凭借公证书向商标管理部门提交了证据,及时维护了其合法知识产权权益。 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是保全证据公证的内容之一,相关公证书被法院接受的采信率相对比较高,保全证据公证因其及时、有效、保障等特性,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称其是某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且于二〇〇八年就在先使用了该自行设计的商标,现申请人为了证明其对该商标使用在先,于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打开邮箱的过程和对该邮箱内九封邮件的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下午,在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王某的监督下,申请人吴某某使用本处办公室的已经连接了互联网的电脑(操作前已对该电脑进行杀毒、清洁)进行了如下操作: 一、双击电脑桌面上腾讯QQ图标,打开QQ,输入QQ号码和密码进入QQ; 二、点击QQ页面上的“邮箱”,进入邮箱; 三、点击“收件箱”,进入收件箱界面; 四、分别打开时间为:2008/03/27的邮件,截图,见附件1,点击附件预览,截图,见附件2;打开时间为2009/07/08的邮件,截图,见附件3,点击附件预览,截图,见附件4;打开时间为2011/06/10的邮件,截图,见附件5,点击附件预览,截图,见附件6;打开时间为2012/05/25的邮件,截图,见附件7,点击附件预览,截图,见附件8;打开时间为2012/06/19的邮件,截图,见附件9,点击附件预览,截图,见附件10和附件11;打开时间为2013/09/16的邮件,截图,见附件12,点击附件预览,截图,见附件13;打开时间为2014/10/10的邮件,截图,见附件14,点击附件预览,截图,见附件15;打开时间为2015/01/14的邮件,截图,见附件16,点击附件预览,截图,见附件17和附件18; 打开时间为2015/04/28的邮件,截图,见附件19,点击附件预览,截图,见附件20和附件21。 五、对以上操作过程,本公证员均予以拍摄(已事前对该摄像机中的储存卡已进行过清洁检查),并由本处工作人员王某将电脑中的二十一个截图拷贝并进行打印(一式四份)。 兹证明上述过程均在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王某的监督下进行,本处工作人员王某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共二页,原件存于本处卷宗;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二页与原件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二十一张截图打印件均系从申请人QQ收件箱截图打印所得;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四张及光盘一张均由本公证员现场拍摄所得,照片与光盘所载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一、《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二页; 二、邮箱附件截图打印件二十一张; 三、照片四张; 四、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庐江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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