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女,某高校大四学生,2014年9月被学校推荐至连云港某公司实习。该公司是从事橡胶加工生产的企业,刘某某被安排到胶料塑炼、混炼的生产车间,从事开炼机操作工作。开炼机是一种开放式的,以金属滚筒咬合压力对橡胶胶料进行加工处理的机器,依靠人工喂料,操作中事故风险极大。 2015年1月5日下午,整个车间只有刘某某一人在生产操作,其右手不慎被滚筒咬住,无法抽回。尽管戴着手套,但滚筒的压力和高温让刘某某难以承受。她左手拿出手机向外求救,直到半个小时后才有人赶到,将她救下。刘某某被迅速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手中指骨折、小指末节指骨缺失。 刘某某来自河南农村,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收入很低。刘某某住院期间,父母连住院伙食费都交不起。为了赔偿问题,刘某某向连云港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连云港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接受其申请,并指派律师迅速开展工作。 接受指派后,法援律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联系学校和公司,打算通过协商,尽快解决问题。法援律师联系到了公司负责管理实习生的经理,又进一步联系到了公司总经理,确定了见面商谈的时间和地点,学校领导也明确表态支持和配合。然而,到了约定的时间,公司却没有任何人前来,刘某某及其家人感到调解无望,一时情绪激动起来,以死相威胁。法援中心人员立即出动,开展安抚劝慰工作,总算平息了事态。 至此,法援律师立即为刘某某着手起诉工作,同时也不放弃调解协商的机会。经过司法鉴定,刘某某右手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法援律师根据国家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刘某某提出了伤残赔偿金13738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营养费12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1800元、护理费8586.5元,以及交通、住宿等费用合计170000元的赔偿请求。 2015年5月26日,海州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司方面认为,刘某某伤残只达到十级,鉴定报告以右手是利手(即日常生活中习惯用手)为由,将其升格为九级,没有事实依据;刘某某受伤系其操作不当所致,其自身应当承担责任。 法援律师认为,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刘某某左手是利手,才能否定专家结论,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作为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在从事有人身安全隐患的工作时,应该有专人在场指导、保护。公司未尽到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法援律师的意见。2015年7月10日,法院判决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30%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由于上诉人未到庭,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认定公司撤诉的裁定。目前,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到位。
【案件点评】
大学生实习是一种普遍情形,在法律上,实习大学生不具有劳动者权利,实习单位只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参加实践的机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无法运用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对实习学生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然而,由于实习环境的客观限制,人身损害意外事故的发生又不可避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实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大学生,其权益维护遇到诸多困难。如何保障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成为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应慎重考虑的问题。本案中,实习单位应当在实习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有义务保障实习生的安全,学校应当将在实习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告知学生,如果学校未尽风险告知义务、单位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未尽责的单位对实习生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