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女, 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江苏省泰兴市人,职高文化。刘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6日被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以(2014)泰刑初字第008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4日交付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8月10日,刘某因“左乳上方肿块4月余”,就诊于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钼靶检查示:左乳头后上分叶肿块,部分边缘模糊,考虑恶性病变可能,左侧腋下淋巴结肿大,建议手术。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对刘某进行进一步病情诊断。2018年8月17日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专家来监给刘某行“左乳肿块穿刺活检术”, 8月20日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病理诊断:(左乳肿块穿刺活检)恶性肿瘤,建议免疫组化进一步确诊。9月4日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免疫病理诊断:(左乳肿块穿刺活检)恶性肿瘤,符合浸润性癌 。9月5日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病理科会诊,病理诊断:(左乳肿块穿刺活检)浸润性癌。刘某病情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严重疾病。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保证人。罪犯刘某父亲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南通女子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南通女子监狱六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提出对刘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南通女子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提请刘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南通女子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核实了刘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委托江苏省泰兴市司法局调查评估刘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并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泰兴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刘某父亲具备保证人条件,同意刘某暂予监外执行接受社区矫正。 南通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刘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南通女子监狱于9月27日至9月29日对刘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没有收到异议。 南通女子监狱将提请刘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南通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刘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0月8日,南通女子监狱将刘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刘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南通女子监狱对刘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刘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刘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及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17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刘某暂予监外执行。10月18日,南通女子监狱将罪犯刘某押送至出监后居住地与江苏省泰兴市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