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徐某产品质量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华府村四组村民徐明秀(女)从顾某处分三批购买四海牌豆粕合计30吨,并向其支付货款87100元。之后,徐某将所购豆粕销售给本地数十家养殖户,养殖户在购买后发现豆粕存在质量问题,蛋鸡吃了豆粕后生蛋少,或者生软壳蛋,于是向当地农委、工商等部门投诉,并拒绝向徐某支付货款。徐某在此种情况下立即通知了顾某。涉案豆粕后经盐城市盐都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取样并委托鉴定,结论为:粗蛋白、粗灰分不符合规定以及所检项目不符合标签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规定。该批货物并不是真正的张家港中粮集团生产的四海豆粕。 因本案涉案金额超过5万元,已经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盐都区农委将案件移交至盐都区公安局刑事侦查。盐都区公安局将顾某及其供货上家张某刑事拘留,并报送盐都区检察院批捕,但是盐都区检察院未予对二人批准逮捕。后盐都区公安局将顾某、张某取保候审。在被取保候审之前,在公安机关的要求下,顾某、张某在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同时,分别向公安机关交纳赔偿款3000元、20000元。但该案从案发之后两年多一直悬而未决。 对于徐某而言,不仅白白损失了货款87100元,还背上了销售假饲料的恶名,自己的声誉在当地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这让家庭本不富裕的徐某大病一场。病好以后,徐某通过不停上访企图为自己正名。此时,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在回访群体受援人时,接待了徐某,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告知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7年7月,徐某向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书,并在审查后得到正式受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玉贵承办该案件。 郭律师在接受指派后,认真分析了案情,随即赶往案件所涉的几个养殖户家,对案涉的养殖户及养殖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取得了多名养殖户在当时从徐某处购买豆粕,该豆粕被检测为假货的证人证言;就豆粕来源的事实部分,郭律师去公安部门调查案件情况。经公安机关证实,顾某所供徐某的豆粕系从张某处购买,顾某供述从中每吨赚了80元差价,合计2400元。同时,在查询案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时,郭律师发现徐某向顾某支付货款时,打卡支付至周某,经过去民政部门调取顾某的婚姻信息,证实周某是顾某的妻子。 据此,承办律师对案件的事实及赔偿责任有了更深入的判断。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徐某购买饲料不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是用于转卖,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鉴于徐某已将从顾某处购买的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的豆粕出卖给有关养殖户,养殖户使用完毕或已经丢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已无法主张退货,徐某只能请求减少价款或报酬。对此,郭律师认为顾某、周某、张某应当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郭律师在向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多次与办案民警协商并请示公安机关领导之后,公安机关同意将顾某、张某缴纳的赔偿款23000元支付给徐某。对于在民事诉状中的其他损失数额计算时,郭律师考虑到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的经济实力以及诉讼风险,在反复与当事人沟通协商后,将诉讼请求确定为其余已付货款64100元【87100元-23000元】的50%损失由被告承担,共计32050元。 2017年7月5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依法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庭审中,案件争议焦点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徐某所购买质量瑕疵的豆粕是否系顾某所供、因其豆粕存在质量瑕疵是否应全额返还货款问题;二是张某作为顾某的上手供货商,其应否与顾某承担连带返还货款的责任问题。三是被告顾某、张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刑事案件正在公安机关调查中,是否应当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承办律师对此明确应判令顾某、周某(顾某妻)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张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就刑事案件部分,在第一次开庭后不久,公安机关解除了对顾某、张某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郭律师第一时间将这一消息告知承办法官,原本准备中止民事案件的承办法官改变了主意,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款项已经全部履行到位。在这种情况下,本案的处理结果是徐某合计拿到款项55050元,其损失已经降到了最低。 当事人对该案的结果非常满意。在援助中心与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原本整天生活在痛苦中的徐某终于开始新的生活。

【案件点评】

本案系伪劣豆粕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饲料质量问题关系着农民的生计,也关系着鸡蛋、猪肉等食品的安全。 本案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庭前,援助律师对案涉的养殖户进行实地调查取证,还先后到公安局、农委、民政局等部门调查了解情况,仔细分析案情。在庭审中,援助律师申请了具有多年养殖经验的养殖户出庭作证,证明豆粕存在的质量问题。按照诉讼证据规则,根据各证据要件的相互关系进行科学有序的举证,并以公安部门立案证据、农委对豆粕的鉴定报告以及农委作出的处罚决定等事实为依据,从民法公平的角度计算货款赔偿金额,代理意见明确,论据充分,最终取得案件的胜诉,成功地挽回经济损失55050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农户徐某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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