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8日07时30分许,简某某驾驶粤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某路中段时,与孙某某推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因事故现场无监控设施,同时,双方报警时间为事故发生后两天,事实的查明只能依赖于双方陈述,而双方在事故陈述中又有多处矛盾说辞,不能通过合理说明排除,因此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且伤者孙某某在不同医院就诊后,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不一,导致双方对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赔偿责任存在分歧。2017年9月21日,双方当事人相约来到深圳市龙岗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某交警中队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室”),申请就事故纠纷进行咨询和调解。为妥善化解纠纷,最大限度维护当事双方的利益,调解员先后开展了3次调解,最终让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过程】
第一次调解:2017年9月21日上午,双方当事人来到某交警中队事故处理大厅,民警见双方对抗情绪不是非常激烈,于是引导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室,希望通过协商使双方化解矛盾。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后,分别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交警对该案件的看法、伤者对自己伤痛部位的描述,详看了医生出具的诊断资料后,告知双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条例规定中,不同责任划分下双方最终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比例。因伤者方孙某某在不同医院就诊后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不一,故调解员针对不同诊断结论向双方当事人详细告知了伤者能得到的赔偿项目及费用。在数次沟通与协商下,双方就财产损失部分达成一致意见(因双方车辆损坏程度较轻,双方同意就财产损失这一块互不追责),但对于诊断结论这一块的看法双方持不同意见,且情绪较为激动,几经劝解双方也无法达成一致。随后肇事方简某某以工作繁忙为由,离开了调解室,第一次调解工作被迫暂时搁置。 第二次调解:2017年9月25日,调解室主持进行第二次调解。通过几天的思考,双方都有所冷静。伤者方孙某某认为自己受伤后手腕部位疼痛较严重,初次诊断结论并未就手腕部位进行详细检查,仅就手掌部位做了个简单放射检查,因此其伤情应以第二次诊断结论手掌部分位置骨裂、腕部骨裂为准。而肇事方简某某则认为伤者的初次诊断结论手掌部分骨折为正确结论,并表示初次诊断时,伤者未提及腕部有任何不适,同时第二次诊断时伤者也未邀请其到场,且伤者未提供第二次诊断的片子,因此他不认可第二次的诊断结论,并表明如果伤者接受初次诊断认定的结论,则他愿意承担伤者损失的全部赔偿,否则他将等待交警详细调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再按责任认定情况来确定赔偿承担。伤者方孙某某一方面因个人资金紧张想快点拿到医疗费以便进行手术治疗,另一方面又担心若伤情较重而赔偿的医疗费不足以让其完全康复,其伤病将严重影响后续工作,无法立刻做出决定。在数小时的沟通协商中双方耐心慢慢消耗,矛盾爆发。调解员为了防止双方冲突升级将双方隔开,采用“背靠背”调解法对双方当事人单独做工作,并表明了其调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双方早日解决问题并尽快投入今后的生活工作当中,分别站在各方立场去了解双方真实想法,设身处地细心疏导,为其出谋划策合理减少自身损失,让双方从“对方减损利益,就是我方获得利益”这一固有思维中跳出来,将双方的对抗转向寻求第三方救济(肇事方保险过期,因此只能走工伤与伤者的意外伤害险),同时让双方一同到医院再进行一次诊断,并以此次诊断结果为最终结果和赔偿依据。双方就此事达成了一致意见。 第三次调解:2017年9月29日,调解员组织第三次调解。结合双方同时在场的某骨科医院最终检查结果,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大家从实际出发,相互理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耐心引导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1.肇事方简某某愿意承担以第三次诊断结果为准的全部赔偿责任,赔偿伤者孙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41900元。 2.伤者方孙某某拿到赔偿后,后续治疗方式由其自行选择,但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找肇事方简某某索要后续赔偿。 3.双方当场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的难点在于调解时交通事故的事实尚未清楚,交警部门还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出,意味着双方过错无法确定,也就无法确定赔偿的责任分摊标准。再加上因受伤的一方两次就诊结论不一致,更加无法确认伤情,因此无法确认赔偿的金额。调解员在此案中的调解很有技巧,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清、伤情不清的情况下,细致地给双方分析各种事故责任状态下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愿意承担非机动车一方损失的前提下,针对因两次就诊记录的不同,提出由双方到场进行第三次诊断,最终凭第三次诊断的伤情结果来确定赔偿费用,这样既解除了机动车一方担心非机动车一方故意作出第二份诊断结果以扩大伤情的怀疑,也消除了非机动车一方担心因第一份诊断结果不能反映伤情发展的顾虑,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 本次调解,表面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在本案中调解员的积极作为必不可少,对案件的解决起了关键的作用,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矛盾以及因此导致的行政、司法乃至社会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