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陈某某来到公证处咨询委托异地取款公证相关事宜,并询问如特殊情况,公证员是否可以提供上门办理公证的服务。经了解,陈某某与范某某系姑嫂关系,范某某在异地银行有两笔存款。而范某某卧病在床,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取款的相关手续。 公证员首先向当事人陈某某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然后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了陈某某带来的相关材料,按照《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受理了陈某某的申请,并约定于6月4日为此次委托公证提供上门服务。 6月4日,公证员到达范某某居所,经过沟通认定范某某思维清晰,表达清楚,具备行为能力,随后公证员为范某某办理了取款所需的委托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鄂丹江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范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范某某于二0一九年X月X日在范某某本人家中,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范某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