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14日,武某在老乡的介绍之下来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某建筑工地工作,工资150元每天,工种为木工。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当日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期限自2016年2月14日至2016年6月14日。2016年3月30日下午14时左右,武某接受单位的安排在平房乡平房村建筑工地地下一层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伤,2016年3月31日武某被紧急送往北京市民航总医院。经诊断为:右侧多发性骨折(第5-9肋),右侧肩胛骨骨折,肺挫伤,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10天后出院。事故发生后,单位除支付了医疗费外,对于武某置之不理,武某终日在工地上养伤,无人照料。 武某向北京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受理案件后,指派刘永效律师作为武某工伤赔偿案件代理人。刘律师通过约见本人及当事人家属,分析了本案的现有证据,对获取的信息内容认真分析后,认为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件,确定本案的工作重点为:一是如何成功有效申请工伤认定;二是申请人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三是计算申请人工伤赔偿项目、工伤赔偿具体金额。 鉴于用人单位未能给申请人武某缴纳工伤保险,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也不配合申请人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某项目负责人还以办理理赔为由,拿走了申请人的住院病例、住院手续、CT片、劳务合同原件等重要证据。刘律师找到了武某在工地工作的工友数十人作证,证明武某在工地受到严重伤害的事实,同时调取民航总医院的病例。2017年3月28日,证据材料准备齐全后,代理律师代表武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5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工伤认定受理申请等全部材料移送到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6月6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决定,认定武某为工伤。2017年6月10日,武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北京市通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武某做出9级伤残等级的鉴定。 2017年6月21日,武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如下项目: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800元、护理费85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11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5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516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46932元。 庭审中,用人单位同意支付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关于工资,用人单位认为2016年4月10日武某出院之后就已经自动离职了,不应支付离职之后的工资。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5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516元等,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代理人主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同时,依据《停工留薪期目录》,武某应当享有停工留薪期最长为六个月。 2018年7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用人单位赔偿武某146932元。武某申请工伤赔偿的全部项目、全部金额都得到了支持。朝阳区仲裁委仲裁裁决送达后,用人单位放弃了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后武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案款最终一次性执行完毕,申请人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工伤索赔案件,工伤的职工经历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工伤赔偿等法律程序。在用人单位抗拒、不配合申请人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援助律师帮助武某在已有证据基础之上,充分分析案情,认真调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运用法律手段使得案件圆满解决,受援人拿到了应得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