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曹某某,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因职务侵占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2015)莫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于2016年1月29日交付执行,2016年3月29日调入乌兰监狱,2018年7月17日调入保安沼监狱。

【案件办理过程】

经分监区初步摸排,罪犯曹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时通过心理测试等方法对其再犯罪危险进行评估,综合其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认定其近期没有再犯罪危险。经调查了解,该犯女儿自愿作为其担保人。经核实,该犯假释后居住地为河南省淮阳县,监狱委托淮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 2018年8月28日,淮阳县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同意接收罪犯曹某某实施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2018年9月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建议提请罪犯曹某某假释。 2018年9月11日经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曹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9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列席,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罪犯曹某某假释建议进行评审,同意提请罪犯曹某某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提请罪犯何某某假释。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0月25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提请罪犯曹某某假释。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8日,经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开庭审理,依法裁定对罪犯曹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裁定假释后,监狱派民警将罪犯曹某某送到居住地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做到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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