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72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福建省惠安县,居住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2018年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2018年3月20日到江夏区社矫局报到,由指定司法工作站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违规行为情况 2018年5月7日至5月11日,经审批,李某请假外出5天至福建省惠安县,但请假到期后李某仍未返回武汉市,且未办理请假手续,5月11日,司法工作站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短信、微信视频通话等方式劝告李某尽快返回,但李某置之不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2018年5月11日,经司法工作站研究,向江夏区社矫局提请给予李某警告一次,并附李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2018年5月12日至16日,司法工作站工作人员多次劝说,李某仍未返回武汉。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8年5月16日,江夏区社矫局集体评议,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请假外出后,未按期返回,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劝说仍逾期五天未归,其涉嫌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属实,并制作审批表。经江夏区司法局领导批准,提请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实施情况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李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江夏区司法局。 2018年5月25日李某回到武汉并到司法工作站报告。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派出所将李某送达武汉市江夏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为: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30日止。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拘留后,李某认识到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严峻性,也让李某对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有了深刻认识。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5月11日,江夏区社矫局向江夏区检察院派驻社矫局检察室工作人员沟通了情况,检察院领导对此事重视。2018年5月16日,江夏区社矫局向江夏区公安分局提交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时,同时抄送文书至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李某是江夏区首例被治安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2018年6月13日,江夏区社矫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活动,将此事作为警示教育案例进行讲解,教育社区服刑人员知晓刑罚执行工作严肃性,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小结】
在本案中,通过社区矫正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积极有效配合,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对矫正期比较短,不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体现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